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字可能重新背上担保责任-当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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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18)皖0521民初304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07年3月27日,原安徽某山农村合作银行当涂支行与当涂县某筑工程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当涂县某筑工程公司在2007年3月27日至2010年3月26日间,为当涂县某筑工程公司在人民币897000元最高额贷款余额内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当涂县某筑工程公司房产。同日,双方办理抵押登记。
2007年4月2日,李某、查某分别向银行出具个人担保承诺函,承诺为当涂县某筑工程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
2007年7月9日,银行与当涂县某筑工程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890000元,期限至2008年7月8日,月利率7.665‰。银行当日发放了借款。
当涂县某筑工程公司、李某于2013年5月、2013月12月在贷款逾期通知书上签字,其中担保人处载明"以上通知已收悉,经核对无误。并愿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担保义务"。双方还于2015年、2017年签收贷款催收通知书。
2009年7月,经批准,安徽某山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安徽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债权由新公司享有。至2018年7月1日,当涂县某筑工程公司欠本金429998.55元、利息533607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当涂县某筑工程公司偿还全部本息;银行对抵押房产在897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李某对抵押物处置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查某因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而免除保证责任;银行主张的律师费因合同无约定被驳回。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给我们企业提了个醒:担保签字不是小事,一张催收通知可能让你重新背上担保责任!
为什么查某不用还钱,李某却要还?关键在于"时间"和"签字"!
查某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两年有效期"内,银行没有向她催收。就像食品过期一样,过了保证期间,保证责任自动解除。而李某呢?他在2013年5月的催收通知上签了字,还写了"愿意继续履行担保义务"。法院认为这相当于签了份新合同,又给了他"12个月的新保质期"。银行在2013年12月再次催收,正好在"新保质期"内,所以李某还得承担责任。
对企业老板的三大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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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即承诺"风险
保证人看到"催收通知"千万别随便签字!特别是那些写着"愿意继续担保"的文件。一签字,可能就像李某一样,把自己又绑进了"债务牢笼"。正确做法:要么不签,要么明确写"仅确认收到通知,不视为同意继续担保"。 -
"保证期间"是隐形杀手
保证期间就像担保的"保质期",从主债务到期日开始计算。本案中查某的保证期间是2年,银行却等到6年后才想起来找她,结果白白丢了一个保证人。企业作为债权人,必须建立"催收提醒系统",在保证期间内向所有保证人发催收函并保留证据。 -
担保顺序影响追偿效果
本案中,银行必须先卖当涂县某筑工程公司自己的抵押房产,不够的部分才能找李某要钱。如果企业作为出借方,合同中一定要写明"可同时向抵押人和保证人追偿",否则会像本案银行一样,多花时间多花成本。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建立合同"关键日历":把借款到期日、保证期间截止日等重要时间点记入系统,提前30天自动提醒
- 催收用"标准模板":使用律师审核过的催收文件,避免随意表述引发新法律关系
- 担保合同写清楚:明确约定"债权人可自由选择先执行抵押物或先找保证人"
- 利息条款要透明:本案银行因合同未约定律师费而败诉,类似费用必须白纸黑字写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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