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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利息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LPR四倍-当涂信用卡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当涂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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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信用卡纠纷
案号:(2020)皖0521民初322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7月3日,李某向中国工商银行当涂某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银行审核后向其发放了牡丹信用卡(卡号为52×××81)。李某在使用该卡过程中进行了消费透支,截至目前共透支本金130975.95元。根据《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透支利息;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高500元;因催收欠款和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李某承担。李某个人陈述对透支本金没有异议,最早透支达130975.95元的时间是2019年4月4日,首次违约的时间是2019年7月8日。

法院判决李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银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130975.95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19年4月4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同时,法院驳回了银行关于额外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警惕信用卡利率"超标"带来的损失风险

很多企业以为信用卡合同约定的利率就是"铁板钉钉",但本案告诉我们:银行信用卡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加起来,也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天花板"

简单来说,银行原本主张日万分之五的利息(相当于年化18.25%),再加上3000元违约金和6000元律师费。但法院认为,这些费用加起来太高了,参照民间借贷的规定,所有费用总和不能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当时是15.4%)。所以银行有近3万元的诉求被法院驳回了。

对企业来说,这有几个重要警示:

  1. 合同不是"万能护身符":即使客户签字同意了高利率条款,如果明显高于法定上限,法院也不会支持。企业签合同时不能只顾"霸王条款",要确保利率在合法范围内。

  2. "看不见的条款"等于没约定:李某说办理时没看到违约金条款,银行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已充分提示。这提醒企业:重要条款必须"看得见、摸得着"。比如在电子合同中,关键内容要用加粗、弹窗等方式确保客户真正注意到,否则出事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3. 费用别"叠罗汉":很多企业喜欢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全堆给对方,以为能多要钱。但法院会"算总账"——所有费用打包不能超LPR四倍。超过部分等于白写,还可能因诉讼费打水漂。

  4. 证据要"全程留痕":银行败诉的关键是拿不出李某知晓高息条款的证据。企业今后签合同,尤其是电子签约,必须保存客户阅读关键条款的记录(比如点击"已阅读"的截图、短信确认等),别等打官司时"哑巴吃黄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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