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拖欠物业费必须支付但违约金不能过高-丹江口物业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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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381民初2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丹江口某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湖北省丹江口市从事物业服务。冯某是该公司服务的上海花园小区业主。2016年3月18日,双方签订《上海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约》。协议约定丹江口某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有偿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上海花园前期物业及配套项目收费标准》收取。协议第三条违约责任中约定,如果冯某不按约定交纳费用,需从逾期之日按每天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协议生效后,冯某只缴纳了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物业费以及2020年1-12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2017年1月1日之后的物业费拖欠不交。具体拖欠: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230元及生活垃圾处理费36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230元及生活垃圾处理费36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230元及垃圾处理费36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230元。经丹江口某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和上门催收,冯某一直推脱拒不缴纳。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冯某支付丹江口某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920元(2017-2020年)、生活垃圾处理费108元(2017-2019年)、违约金917.60元(2017-2020年),总计5945.60元;同时驳回了物业公司要求支付2139元违约金的过高部分。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给企业(尤其是物业公司)敲响了警钟:收钱是你的权利,但方式不对可能“钱没拿到反吃亏”。法院支持了物业费的主张,却把违约金从2139元砍到917.60元——为什么?核心就一句话:企业可以收违约金,但不能“狮子大开口”,必须合理合法,否则法院不买账。
对企业来说,这案子暴露了三个常见“坑”,咱们一条条说清楚,帮你轻松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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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别“埋雷”:违约金不是想定多高就多高!
案例中,协议约定“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18.25%),法院认为合理部分能支持,但物业公司自己计算时重复累加(比如把前期欠款当本金反复算利息),导致总金额虚高。结果,2139元的违约金诉求,法院只认了917.60元。对企业而言,签合同时务必注意:- 违约金比例要符合市场惯例(一般年化不超过15%),别学某些企业写“每天千分之一”(年化36.5%),这种明显过高的条款,法院大概率会调整。
- 计算方式写清楚,避免模糊表述(如“按日累进”),最好直接写明“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X计算”。
风险提示: 合同是你维权的“武器”,但武器生锈了反而伤自己。建议找专业律师审核条款,别图省事直接套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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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动作要“留痕”:光打电话没用,证据才是硬道理!
物业公司能赢,关键不是“嘴上催得多勤”,而是“证据留得多全”:他们提供了缴费收据、催款告示,甚至上门记录。反观冯某,当“老赖”不露面,结果法院直接按缺席判决。企业日常操作中,务必做到:- 每次催收都留书面记录:发短信要截图,打电话要录音(开头先报姓名事由),上门贴通知要拍照+邻居作证。
- 定期整理“催收档案”,像本案中把几年欠费明细、催收时间线列得清清楚楚,打官司时法官一眼就信服。
风险提示: 很多企业吃亏在“口头催收”,业主耍赖说“没收到通知”,你拿不出证据就只能干瞪眼。记住:没证据的催收,等于没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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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是“护身符”:收费再高,服务不行也白搭!
本案业主没出庭,所以没提“服务差”的抗辩。但现实中,90%的物业费纠纷都源于业主觉得“服务配不上收费”。比如电梯坏了不修、垃圾堆成山,业主拒交物业费时,法院很可能支持业主。企业要守住底线:- 定期做服务记录:维修留照片、保洁签日志,让业主签字确认(哪怕电子签)。
- 主动沟通问题:业主投诉时别硬扛,24小时内响应并反馈,把矛盾化解在萌芽。
风险提示: 别以为“合同签了就能稳收钱”。服务是根基,根基不牢,收钱再狠也迟早翻车。
一句话总结: 企业收钱要“理直气壮”,但更得“理直气和”——合同写明白、催收留证据、服务做到位。否则,赢了官司也亏了钱,像本案物业公司,本该收7167元,最后只拿到5945元,白白损失1222元。从今天起,检查你的合同和催收流程,别让法律风险变成真金白银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