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能擅自对企业采取停电等强制措施-郑州行政管理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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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行政管理
案号:(2020)豫01行初141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中牟某产业聚集区管委会于2019年8月9日向中牟县供电公司发出牟车管〔2019〕263号《中牟某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关于对郑州某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停止供电的通知》,称某旺公司位于产业聚集区景明街东侧、牟春路北侧,因该公司违法占用园区堤里小清河水系规划用地,需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期间需中牟县供电公司配合停止为该公司供电,停止供电时间从2019年8月9日起。国电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广惠供电所于2019年8月9日对某旺公司发出《停电通知书》。某旺公司对上述通知不服,诉至法院。
另查明,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8日向某旺公司作出牟国土资罚决字〔2016〕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没收某旺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4173.33平方米土地上建的建筑物面积3197.78平方米;2.对某旺公司罚款总计72866元。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8日向某旺公司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某旺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生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捺手印。某旺公司称未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故决定书中的内容未履行,也未提起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庭审中,中牟县政府称中牟某产业聚集区管委会系其派出机构,涉案通知是受其委派作出。庭审中,某旺公司称其公司目前停止营业,但建筑物尚未拆除,中牟县政府对此予以认可。
法院判决结果:撤销中牟县政府委托中牟某产业聚集区管委会作出的牟车管〔2019〕263号《中牟某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关于对郑州某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停止供电的通知》。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行政机关不能通过停电等强制手段来迫使企业履行行政决定。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政府说啥就是啥",其实不然,政府行为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虽然这个规定提到了"居民生活",但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对于正在经营的企业,这种停电措施同样违法,因为它直接剥夺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权利。
从企业角度看,这个案例揭示了几个关键风险点:
1. 行政主体资格问题
中牟某产业聚集区管委会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本身没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就像公司里的部门不能代替公司对外签合同一样,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也不能随意对外作出影响企业权益的行政决定。企业遇到类似情况时,首先要质疑"到底谁有权力管我"。
2. 程序合法比结果更重要
虽然中牟县国土资源局早在2016年就对某旺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这个决定一直没有实际执行,某旺公司也一直在正常经营。直到2019年,政府才通过停电方式"强制执行"。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未实际执行的情况下,不能直接采取强制停电措施。企业要记住:政府执法也必须按程序来,不是说罚了就能随便停你电、封你门。
3. "外化效力"原则的保护
即使政府部门之间的内部文件,一旦对企业的实际经营产生了影响(比如通过供电公司停了企业的电),就变成了可诉的行政行为。企业不要以为"这是政府内部的事,我管不着",只要影响到你的经营,就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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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强制措施先别慌,查查"谁有权管你"
政府部门发来的各类通知、决定,首先要看发文单位是否有相应职权。没有法律授权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就像本案中,聚集区管委会就无权决定停电。 -
保留所有行政程序证据
某旺公司能胜诉,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能证明2016年的行政处罚决定虽然作出了但一直没执行,公司一直在正常经营。企业要养成保存政府文件、缴费记录、经营凭证的习惯,这些都是未来维权的关键证据。 -
不要"沉默是金",及时行使救济权利
某旺公司称"没收到"2016年的处罚决定书,但法定代表人已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这就很被动。收到任何政府文书,即使是不认可的,也要及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不要等到问题积累成大麻烦才行动。
特别提醒: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在环保整治、违建拆除等工作中,喜欢用"停水停电"作为施压手段。但根据这个案例,这种做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企业遇到类似情况,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对方出示法律依据,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作为企业,既要遵守法律法规,也要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政府的行政行为同样要"于法有据",不能"想当然"地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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