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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款确认后不可抗力不能成为拖欠理由-许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长葛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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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2)豫10民终268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1月15日,长葛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与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长葛中梁葛天府项目消防通风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总价6920000元。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合同价内实际完成合格工程进度支付,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将工程进度报表报发包人及监理代表,发包人于次月25日前完成工程费用审核,并支付上月合同价内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作为工程进度款。

2021年9月29日,承包人申请9月份进度款3696319.66元,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批,同意支付2099873.57元。2021年10月28日,承包人申请10月份进度款978279.73元,经审批同意支付632255.88元。但发包人审核后一直未支付这两笔进度款。发包人辩称自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5月因政府扬尘治理、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工作,影响进度款审核。另查明,自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5月31日之间,案涉工程确实因大气污染防治、疫情防控停工。

法院判决长葛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32129.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99873.57元的利息自2021年11月1日起,632255.88元的利息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并驳回承包人关于窝工费的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确认的工程款不能"赖账"

这个案子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工程进度款一旦经过双方确认,就不能拿"不可抗力"当挡箭牌拖延支付!

许多企业老板常有的误区:"政府管控了、疫情来了,我就可以不付款了"。但法院判决很明确:不可抗力发生在付款期限之后,不能成为不付已到期款项的理由。本案中,9月、10月的进度款应在2021年10月底、11月底前支付,而所谓的"不可抗力"是从11月15日才开始的,就像你10月欠的货款不能因为11月下雨就不还一样!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

  1. "确认即生效"原则
    工程进度表经监理和发包方签字确认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长葛某置业公司在一审明确承认了工程款金额,二审又翻脸说"对方虚报工程量",法院直接不予采信。就像你签了收货单又说"货不对板",没人会相信你!

  2. 不可抗力要"及时用"
    如果真遇到不可抗力,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本案中停工发生在付款期限之后,想用"后发生的不可抗力"抵消"前到期的债务",法院当然不支持。这好比你12月的房租不能拿1月的暴雪当理由拖欠。

  3. 付款和施工是"两条线"
    发包人不能因为承包人后期停工(本案中法院认定停工非发包人原因)就拒绝支付前期已确认的工程款。就像餐厅不能因为客人最后没付小费,就拒绝支付厨师已经做好的菜钱!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很多企业因为"不好意思催款"或"觉得对方会通融",结果小问题拖成大诉讼,不仅赔钱还伤和气。记住:法律只保护及时行使权利的人,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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