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也要担责,谁是买家最关键-禹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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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081民初542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9月26日,孙某因需购买液化天然气与山东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某取得联系并添加微信,后双方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多次沟通需购买液化气的单价、吨数、开票、发货、收货等事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山东某公司按照孙某的要求安排车辆陆陆续续将液化天然气分八车送至禹州市某甲有限公司,并且,山东某公司按照孙某的要求于2019年11月29日开具增值税发票各一张,购买方名称为禹州市某甲有限公司、销售方为山东某有限公司。山东某公司收到禹州市某甲有限公司转款、案外人刘某的转款及孙某的转款。山东某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4月29日两次向孙某通过微信发送欠款余额为255502元、155502元的对账单。后孙某又向山东某公司转款10万元,下欠55502元未清偿,山东某公司多次催要欠款无果,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孙某需支付山东某公司货款55502元及逾期利息(以55502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驳回山东某公司要求禹州市某甲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口头交易风险大,证据链条最关键
看到这个案例,很多老板可能会疑惑:"明明货送到禹州市某甲有限公司了,为什么公司不用付钱?"其实,这个判决揭示了企业交易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法律常识:谁是真正的"买家",不看出货地点,而看交易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货送到了禹州市某甲有限公司,发票也开给了该公司,但法院认定真正的买家是孙某个人,原因有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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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交易细节都是孙某直接谈的:从单价、数量到发货收货,都是孙某通过微信直接和山东某公司沟通,而不是禹州市某甲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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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乱花渐欲迷人眼":货款有时是禹州市某甲有限公司付的,有时是案外人刘某付的,但最终确认欠款和继续付款的都是孙某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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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单"一锤定音":山东某公司每次发送对账单都是发给孙某,孙某也通过个人账户支付了部分款项,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1. "君子协议"不如"小人合同"
很多老板觉得"都是熟人,签什么合同",这是大错特错!这个案例中,如果山东某公司和孙某签了书面合同,就不会有这么多麻烦。小建议:再小的交易也要签书面合同,至少通过微信明确"我某某是买家,我承诺付款",避免日后扯皮。
2. 收货方≠付款方,必须分清楚
这个案例最典型的风险点:货送到A公司,钱让B公司付,发票开给C公司,结果真正该付钱的是个人D。小建议:在送货单、对账单上必须写明"此批货物系孙某向山东某公司购买,指定收货方为禹州市某甲有限公司",避免责任混淆。
3. 证据要"环环相扣"才有效
山东某公司能胜诉,关键在于保留了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付款凭证等完整证据链。小建议:
- 每次送货必须有签收单,注明"孙某代收"
- 每月发对账单并要求对方微信确认
- 收到第三方付款时备注"孙某代付货款"
- 催款时保留录音或文字记录
特别提醒:这个案例中,山东某公司从2020年6月最后一笔付款后,到2023年才催款,间隔长达3年!虽然没过诉讼时效,但增加了举证难度。建议企业建立"应收账款30天提醒"机制,及时跟进欠款。
最后敲黑板:生意场上,信任很重要,但法律风险防范更重要!别等到钱要不回来才想起法律。交易开始时多花10分钟规范流程,能避免后续90%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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