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包工程后转包不能逃避劳务费支付责任-巩义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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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民终425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2年4月13日,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与河南某甲有限公司签订《河南XX项目工程挡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将其承包的河南XX项目工程中的挡墙工程劳务、机械及部分材料分包给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合同总价38,840,106.44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后付70%,竣工验收后第一年付至80%,第二年付至90%,第三年付至100%。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委托杨某全权处理合同事宜。
同日,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与河南某乙有限公司签订《河南XX项目工程管线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雨水、污水等管网工程分包给河南某乙有限公司,合同总价18,469,774.23元,付款方式类似。
合同签订后,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和河南某乙有限公司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经李某(乙)(系河南省某有限公司的项目质检员,负责河南某甲有限公司、河南某乙有限公司与下游班组的结算)介绍,张某与霍某共同为上述两家公司提供劳务。霍某在诉讼中声明:其受雇于张某,是张某委派的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安排、人员分配和工程量确认。
支付流程为:张某完成阶段工作后,由李某(乙)派员核实工程量,计算劳务费;河南某甲有限公司或河南某乙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将金额告知霍某;霍某制作工资表(含工人账号、身份证号)提交给两公司;工资表经班组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李某(乙)及项目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两公司上报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由其代发劳务费至工人个人账户。
2023年5月13日,经李某(乙)与霍某确认,张某施工总价款550,730.96元。其中,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应付303,798.54元,已付183,000元(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代付133,000元,韩某代付50,000元),剩余120,798.54元未付。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河南某甲有限公司支付张某剩余劳务费120,798.54元及利息,驳回张某对其他被告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仍需付款。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是:企业把工程分包出去后,如果还让工人直接为你干活、收你的工程成果、并通过你的渠道发工资,法院就会认定你和工人有"事实劳务关系",必须付钱——不能拿"工程已转包"当挡箭牌!
河南某甲有限公司败诉的关键原因很简单:
- 它让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代付"张某的工资(133,000元是通过它的申请支付的);
- 张某干的活最终由它接收,并由它和发包方结算工程款;
- 它全程参与工资表的确认和上报流程。
这些行为等于向法院"自证":张某就是给它干活的,和所谓的"转包人"李某(乙)无关。
企业必须警惕的3大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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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转包=埋雷
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声称已把工程"口头转包"给李某(乙),但既无合同又无证据。法院直接认定:"你们内部怎么分的,不影响对外责任"。
✅ 防范建议:分包必须签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下游付款由分包方自行负责",并让分包方提供工人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口头约定在纠纷中等于废纸。 -
代付工资=自认雇主
本案中,河南某甲有限公司让发包方"代付"张某工资,等同于向法院证明"张某就是我的工人"。企业常犯的错误:为图省事,让发包方直接付下游工人工资,却不知这会把自己拖进债务漩涡。
✅ 防范建议:- 绝对不要通过你的渠道付下游工人工资;
- 如果发包方要求代付,必须让分包方出具《委托付款函》,写明"款项由分包方承担,与我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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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他人代表公司=引火烧身
李某(乙)本是发包方员工,却长期代表河南某甲有限公司确认工程量、签字结算。法院认为:这构成"表见代理",工人有理由相信李某(乙)能代表公司。
✅ 防范建议:- 严禁非本公司人员(尤其是发包方员工)代表你公司签字;
- 现场必须派驻专属负责人,并书面通知所有合作方:"只有XX(姓名+工牌号)有权代表我司确认工程量"。
一句话总结:分包不等于甩手不管!企业只要控制工程成果、参与工资发放、默许他人代表公司,就逃不掉付款责任。规范分包流程、管住资金出口、守住签字权限——这三件事做不好,再多的"转包协议"也救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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