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巩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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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民终1847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7月7日9时50分许,蔡某亮驾驶巩义市万昌某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巩义市竹林镇长寿山景区新东方工地内发生侧翻,致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蔡某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豫A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为巩义市万昌某有限公司。2024年4月29日,该车在某联合财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213,900元,被保险人为巩义市万昌某有限公司。保险期间为自2024年5月17日00:00时起至2025年5月16日23:59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巩义市万昌某有限公司申请对豫A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法院委托河南某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豫A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车辆损失为132,700元。巩义市万昌某有限公司向河南某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6,685元。
某联合财险公司在庭审中对评估报告中更换搅拌罐63,000元不予认可,认为水泥罐未达到更换条件,不应该进行更换,且对车损评估意见中未扣除残值提出异议,故申请重新鉴定。河南某有限公司作出情况说明:经现场勘查确认水泥罐凹陷不大但罐中装满水泥已严重凝固失去维修价值;残值合计3,600元(因旧件与水泥凝固一体,分割运输成本高,变现难度大);后将水泥罐价格更正为63,000元。巩义市万昌某有限公司同意扣除残值3,600元。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某联合财险公司赔付巩义市万昌某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29,100元(132,700元扣除3,600元残值)和评估费6,685元,共计135,785元。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是“保险公司该不该赔钱”,但核心问题很明确:保险公司想拒赔,必须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不能光靠“我觉得不对”就耍赖。法院为啥判保险公司输?因为某联合财险公司全程参与了车辆评估勘验(连工作人员都签字确认了),事后却说“搅拌罐不用换”“残值估低了”,却拿不出任何专业报告或数据证明。结果呢?法院直接认定:你当时不吭声,事后才挑刺,这不算数!
对企业来说,这案子简直是“活教材”,提醒咱们日常经营中必须注意三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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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别只看价格,更要盯紧“怎么赔”
很多企业买保险时只比谁家保费便宜,却忽略了合同细节。比如本案中,万昌某有限公司提前明确约定了“车辆损失险保额21万”,事故后能快速启动评估。但如果你合同里写了“超载不赔”或“小损伤不换件”,保险公司就能合法拒赔。建议:签合同前让专业律师逐条审核,重点标出免赔条款和损失认定标准,避免“签时没注意,赔时两行泪”。 -
出事后千万别“等靠要”,要自己动手留证据
万昌某有限公司胜诉的关键,是事故发生后立即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还全程保留了评估费发票。反观保险公司,明明派员参与了勘验,却没当场指出问题,导致后期“有苦说不出”。建议:车辆/设备出事时,第一时间拍照录像、报警取证,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如果对方拖延,直接向法院申请评估——别怕花钱,6,000元的评估费能换来13万赔偿,这账太划算了! -
面对保险公司“扯皮”,死守“证据为王”原则
保险公司常以“损失不严重”“残值算高了”为由压价,但法律要求他们必须用专业报告说话。本案中,某联合财险公司光说“搅拌罐能修”,却拿不出维修方案;质疑残值3,600元太低,也没提供市场比价单,最终自食其果。建议:收到拒赔通知后,立刻要求对方书面说明理由并附证据。如果对方含糊其辞,直接走法律程序——法院委托的评估报告,90%以上会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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