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优先适用,企业索赔获支持-潜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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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6民终9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湖北某甲物流有限公司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N0和鄂N挂的车辆向中国某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主车保险期间自2021年2月20日0时起至2022年2月19日24时止,挂车保险期间自2021年1月12日0时起至2022年1月11日24时止。保单特别约定第一条载明:"本协议与乙方在保监会备案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第六条载明:"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期限为一年,每程保险责任起止范围为:危险货物装上运输车辆时开始直至卸离运输车辆时为止。"第八条载明:"本保单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200万元,其中司乘人员每人人身伤亡单次事故限额60万元。定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中包含...司机及随车押运员责任限额。"
2021年6月11日,某甲物流有限公司安排驾押人员刘某、张某驾驶运输罐车从湖北省枝江市运载甲酸甲酯至贵州省贵阳市。抵达目的地后,张某、刘某与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接卸货。卸货过程中,甲酸甲酯挥发导致作业区9人死亡、3人受伤,死亡人员中包括刘某、张某。某甲物流有限公司分别与张某、刘某的家属签署《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支付张某工亡金983872.50元、刘某工亡金1004789.50元,并已实际支付完毕。
某甲物流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20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中国某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偿某甲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988662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当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与标准条款不一致时,特别约定具有优先效力,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理赔。很多企业老板在购买保险时,往往只关注"保多少钱"和"交多少保费",而忽视了合同中的文字细节,结果发生事故后才发现"保险不保"。本案就是个活生生的例子。
企业应当注意以下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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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比标准条款更重要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标准条款中规定只保"第三者"责任,但保单特别约定第八条明确写了"司乘人员每人人身伤亡单次事故限额60万元"。法院认为,既然特别约定把"司机及随车押运员责任限额"单独列出来,就表示保险公司同意为这些员工提供保障。企业投保时一定要问清楚:合同里有没有特别约定?这些约定具体保什么?不能只听业务员口头说"都保"。 -
"没交额外保费"不是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上诉时说:"某甲公司没为司乘人员额外交保费,所以不赔。"但法院没支持这个说法。因为特别约定已经明确写了保障范围,企业按约定交了总保费,就完成了义务。就像你买手机套餐,合同写了包含100G流量,运营商不能说"你没单独为流量交钱"就不给用。 -
工伤赔偿也能找保险公司报销
本案事故中,员工是因工死亡,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赔了钱。保险公司一开始说:"这是工伤,不是侵权,所以不赔。"但法院认为,企业买保险就是为了转移这类风险,既然特别约定写了保司乘人员,就应该赔。这给所有企业提了个醒:买责任险时,要确认是否包含员工在工作中的伤亡风险。 -
不要忽视"定义"条款
本案关键证据是特别约定第八条最后的"定义"部分,它把"司机及随车押运员责任限额"和其他赔偿项目并列写明。很多企业签合同时跳过"定义"直接签字,结果出事时才发现保障范围和自己想的不一样。建议老板们签合同前,让财务或法务把"定义"部分念出来,确认大家都理解。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投保时"三问":特别约定写了什么?和标准条款哪里不一样?这些不一样对我有什么影响?
- 留存证据"三要":要保存完整合同原件,要记录业务员承诺,要保留事故现场照片和赔偿凭证
- 索赔时"两不":不轻信保险公司口头拒赔,不拖延提交材料时间
保险不是"买完就完",而是"签合同时的风险控制"。企业老板们别等到出事才看合同,就像开车不等到撞了才系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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