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收账款质押不通知债务人将失去优先权-枝江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枝江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4)鄂0583民初37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1月,宜昌某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某甲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某甲公司应向某乙公司支付380万元。2021年5月,枝江市某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为某乙公司向银行的18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某乙公司以其对某甲公司的190万元应收账款作为反担保质押物,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质押登记,但未通知某甲公司。2021年12月20日,某乙公司将对某甲公司的276万元债权(含190万元和86万元)转让给刘某林,并书面通知了某甲公司。次日,某甲公司按通知向刘某林支付了190万元。2022年6月,因某乙公司未还银行借款,某丁公司代偿144万元后,通过诉讼获得追偿权胜诉判决。2023年4月,某丁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冻结某甲公司拟支付给某乙公司的剩余86万元。刘某林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某丁公司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判决驳回某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某乙公司与刘某林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某甲公司已收到通知并部分履行;而某丁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虽已登记,但未通知债务人某甲公司,依法不能对抗某甲公司向刘某林付款。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企业做应收账款质押时,光在人民银行登记还不够,必须“当面告诉”欠钱的债务人! 否则,一旦债务人把钱付给了别人(比如债权受让人),你的质押就“失效”了,法院也不会支持你追回钱。

为什么?打个比方:你借钱给朋友A,让A把B欠他的钱质押给你。你光在“朋友圈”(征信系统)发公告说“这钱是我的”,但没直接告诉B。结果B不知道这事,按A的要求把钱还给了C。等你发现时,B已经“无辜”付了钱,你只能自认倒霉——因为法律要求,质押要对债务人B生效,你必须当面通知B:“以后别把钱给A了,直接打给我!”

企业必须牢记的3条保命法则:

  1. 质押要“双保险”:签完质押合同后,立刻做两件事——

    • 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这是基础);
    • 书面通知债务人(比如用快递寄《质押通知书》,写明“别再向原债权人付款,否则无效”),并保留寄送凭证。
      本案惨痛教训:某丁公司只做了登记,却漏了通知债务人,结果190万元已付给刘某林,剩余86万元也保不住。
  2. 通知要“留证据”

    • 别用微信随便发个消息!必须用邮政快递(留存寄件单和签收记录),或让债务人盖章签收通知文件。
    • 通知内容要明确:“我方已质押XX元应收账款,贵司后续付款请直接支付至XXX账户,否则自行承担损失。”
  3. 盯紧债务人动态

    • 定期查债务人是否还在正常付款,有没有突然“改向”他人转账(如本案某甲公司向刘某林付款)。
    • 一旦发现异常,48小时内发函警告债务人:“继续付款将视为恶意,我方将索赔!”(法律上能阻断后续付款)

简单记牢:登记是“广而告之”,通知才是“点对点生效”。企业做融资担保时,千万别省这一步——省小钱,丢大钱!


企业法律风险防不胜防?征和律师事务所来护航!
我们专注为企业提供“看得懂、用得上”的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审查、债务催收、股权设计等常见风险,先试用1个月,满意再付费;日常咨询不限次,专业团队全程在线。用极高的性价比,让企业经营远离90%的法律陷阱。别等纠纷上门才后悔,现在行动,安全一整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