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待遇员工仍是劳动者,企业不缴工伤保险要全赔-枝江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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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9)鄂05民终324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9月5日,张某清到枝江市康某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3月26日张某清在操作洗碗机时被压伤右手拇指。当日到枝江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44天,诊断为:右手大拇指指骨远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伤口感染。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该院住院医疗费15696.99元,已由康某公司支付。张某清转院至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诊断为:右拇指软组织感染、右拇指骨折术后。张某清支付住院医疗费19537.19元。出院医嘱:休息1月。2018年12月9日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清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9年7月18日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清的致残程度为九级。张某清于2017年11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康某公司未为张某清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清工资平均为2100元/月。
法院判决:张某清与康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6月27日解除;康某公司支付张某清工伤保险待遇93624.69元;驳回张某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即使员工达到了退休年龄,只要没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企业与员工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 很多企业误以为员工到了退休年龄就自动变成"临时工"或"劳务工",不用再签劳动合同、不用缴社保,这种想法非常危险。
企业常见的误区和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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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
张某清1967年11月15日出生,2017年11月15日就达到了50岁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但法院依然认定她与企业是劳动关系。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才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标志,单纯达到退休年龄不算。企业如果以为员工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不签合同、不缴社保,一旦发生工伤,就要像本案中的康某公司一样,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费用(近10万元)。 -
不缴工伤保险=自掏腰包
康某公司没给张某清缴工伤保险,结果工伤赔偿9万多元全部自己出。如果正常缴纳了工伤保险,这些钱大部分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特别提醒: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相当高,企业自己承担压力很大。 -
停工留薪期不是你想定就定
张某清认为自己是神经损伤应该休息5个月,但法院根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只支持了3个月。企业要注意,停工留薪期必须严格按照省级目录执行,不能随意缩短,否则要补足工资差额。 -
双倍工资也有"保质期"
张某清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因为劳动关系2018年6月就解除了,她2019年9月才申请仲裁,超过了1年时效,法院没支持。企业要注意:员工离职后1年内可能追讨双倍工资,这期间要保留好用工证据。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 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要重新签协议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没领养老金的,建议签订《返聘协议》而非《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工伤处理方式等。但请注意:即使签了返聘协议,发生工伤时企业仍可能要承担责任,最稳妥的方式还是缴纳工伤保险(部分地区允许单独缴纳)。
✅ 千万别漏缴工伤保险
无论员工年龄大小、签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只要存在用工关系,建议都缴纳工伤保险。现在部分地区允许为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的员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花小钱省大麻烦。
✅ 建立规范的工伤处理流程
一旦发生工伤:① 24小时内向社保部门报告;② 保留所有医疗凭证;③ 按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④ 工伤认定后及时配合办理待遇申领。别学本案企业,连交通费、护理费标准都没搞清楚,白白多赔钱。
很多企业老板觉得"劳动纠纷离自己很远",但一次工伤事故就可能让小企业元气大伤。与其事后赔钱,不如事前防范。建议企业定期梳理用工风险,特别是对年龄偏大、临时性岗位的员工要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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