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中企业可直接索赔,保险公司不得按责任比例赔付-枣阳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18)鄂0683民初443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4月27日,吕某为其所有的鄂F×××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平安财保某阳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中机动车损失险赔偿限额为29436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车损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同日,吕某也为鄂F×××号"扶桑"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投保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赔偿限额为8645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
2018年7月1日16时30分,温某持A2型实习证驾驶的宁C×××**号车与陈傲持A2证驾驶的吕某所有车辆在307国道发生碰撞,造成温某死亡,陈傲和乘车人孙豪受伤,两车受损。交警大队认定温某负主要责任,陈傲负次要责任。
吕某委托中衡某估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总值为281438元,支付鉴定费10800元。法院准许平安财保某阳公司申请的重新鉴定,委托湖北大某公司评估,结论为车辆损失合计268297.50元。
法院判决平安财保某阳公司支付吕某车辆损失保险金266297.50元(扣除2000元绝对免赔额),赔偿鉴定费10800元,驳回吕某关于停运损失30000元和交通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保险理赔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个人车险纠纷,但对企业风险防控极具参考价值!核心问题就一点:当企业车辆发生第三方责任事故时,企业作为被保险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全额索赔,保险公司不能以"你有次要责任"为由打折赔付!
为什么企业要特别注意?
许多企业老板误以为"事故中自己有责任,保险公司就该按比例赔",结果白白损失大笔赔偿款。本案法院明确指出:
- 保险公司必须"先赔后追":根据《保险法》第60条,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内先全额赔付企业,再代替企业向责任方追偿。本案中,尽管吕某的司机负次要责任,但保险公司仍需全额赔付车损(仅扣除2000元免赔额)。
- 间接损失不赔是常态:企业常忽略的停运损失、交通费等"间接损失",车损险一般不赔(本案30000元停运损失被驳回)。若企业依赖车辆运营,必须单独投保"营业损失险"等附加险。
- 免赔额条款要盯紧:本案2000元绝对免赔额直接从赔偿中扣除。企业投保时务必看清条款,必要时加投"不计免赔特约险"。
企业风险防范三步走
-
投保时"问清三件事"
- 问清"绝对免赔额是多少"(本案2000元直接从赔款扣除);
- 问清"哪些损失不赔"(如停运损失、贬值损失);
- 要求附加"代位求偿"条款(确保能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避免与第三方扯皮)。
-
出险后"留好三份证"
- 事故认定书(明确责任划分);
- 专业机构评估报告(本案因自行委托评估被质疑,法院启动了重新鉴定);
- 所有费用凭证(鉴定费100%获赔,但需发票支撑)。
-
索赔时"避开两大坑"
- ❌ 别被保险公司忽悠"按责任比例赔"——车损险本质是保你自己的车,与责任划分无关;
- ❌ 别只盯着修车费——若车辆用于经营,务必提前投保停运损失险,否则损失只能自担。
小贴士:很多企业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却因不懂条款吃了大亏。就像本案,若吕某提前知道停运损失不赔,完全可以加投附加险,避免3万元损失。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发现80%的保险纠纷源于投保时没看清条款。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为企业提供"看得懂、用得上"的法律支持:我们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企业可先试用满意后付款,从合同审查到风险预警全程护航。让法律真正成为企业经营的"安全气囊",而非事后救火的"灭火器"。
(注: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及机构名称已按规范匿名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