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代理合同不能否认事实劳动关系-枣阳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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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
案号:(2017)鄂06民终1710号
审理法院: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1996年8月5日,王某经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安排到王城寿险代办处工作,1999年1月1日以后,先后任王城人寿保险代办处负责人、枣阳某寿保险支公司王城营销服务部经理等职,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保费。期间,王某一直以负责人身份参加公司会议、接受公司培训,领取并完成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和经营目标,公司则以工资、佣金等形式向王某发放报酬。2008年4月20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书面保险代理合同。2016年4月19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枣阳某寿保险支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于2016年4月19日终止劳动关系,枣阳某寿保险支公司需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500元。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别让"代理合同"变成企业的"定时炸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用工中最常见的"陷阱":以为签了代理合同就能规避劳动关系。枣阳某寿保险支公司从1996年开始用王某,直到2016年才"翻车",赔了2万多,其实完全可以避免。
为什么签了代理合同也没用?
关键看实际关系,不是看合同名称!法院认定了三个铁证:
- 王某一直受公司管:参加公司会议、接受培训、完成公司布置的任务;
- 王某干的是公司核心业务:保险销售是保险公司的主业,不是临时帮忙;
- 公司给王某发工资:虽然叫"佣金",但本质是劳动报酬。
这三点凑齐,就是法律认定的"事实劳动关系",哪怕签了100份"代理合同"也白搭!2008年签的代理合同,反而成了"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证据——如果真是代理关系,为啥1996年就开始管他、给他发钱?
企业主常犯的3个致命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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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干活后签合同"的侥幸心理:
很多老板觉得"试用期不用签合同""临时工不用交社保",但法律明确规定:用工第一天起就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王某干了19年,公司一直没签合同、没交社保,最后经济补偿金按19年计算(每月工资×20个月),想省小钱反而赔大钱。 -
用"代理合同"掩盖劳动关系:
保险、快递、网约车等行业最爱犯这错误。记住:代理关系是平等合作(比如中介卖房),劳动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比如坐班打卡)。如果你的"代理人"必须按时开会、完成指标、接受考勤,那就是员工! -
以为经济补偿金可以"打折":
公司上诉时说"只赔2008年后的补偿金",但法院明确:工作年限从实际用工日算起!王某1996年入职,2016年离职,19年8个月按20个月算。更扎心的是:公司拿不出工资记录,只能按当地最低工资(1225元)赔,表面看"省了钱",实则暴露了管理漏洞——正规企业早该有完整 payroll 记录!
三招守住企业"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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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签合同就签,别拖!
- 用工30天内必须签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员工可要2倍工资;
- 离职时别玩"拖字诀",经济补偿金该算就算,拖到仲裁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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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代理?假员工?分清再用! 特征 真代理关系(如保险代理人) 劳动关系(员工) 工作时间 自由安排 按公司规定打卡 任务分配 自主接单 公司强制派单 收入来源 按单提成,无底薪 固定工资+绩效 管理方式 无考勤 接受公司制度约束 简单判断:如果这个人"必须听你指挥",就是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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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别想"逃",早缴早安心
本案中公司没交社保,仲裁还要求补缴(虽然法院说社保归社保局管)。但现实中:- 员工工伤时,公司要自掏医药费;
- 员工离职索要补偿,社保记录是铁证;
正确做法:入职30天内必须办理社保登记,这是法律红线!
风险就在日常管理中
这个案子最值得警醒的是:枣阳某寿保险支公司用了王某19年,却一直没意识到风险。等王某申请仲裁时,所有"工资变佣金""管理变指导"的操作全成了反证。劳动纠纷不是"会不会发生",而是"什么时候爆发"——员工可能默默收集证据干到退休,也可能明天就离职索赔。
作为企业主,别等赔钱才懂法。一份规范的劳动合同、一套合规的用工流程,成本远低于24500元的补偿金,更别提仲裁败诉带来的企业信用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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