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权转让后仍可有效主张保险权益-钟祥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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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2)鄂0881民初274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3月24日11时20分许,高某宗驾驶车牌号为鄂H8××号小型客车,沿游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钟祥市长滩镇先锋村一组路段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导致车辆失控后与道路右边两颗树木相撞后又冲进油菜田里侧翻,造成高某宗受伤,车辆、树木、油菜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钟祥市交警大队认定,高某宗负全部责任。
车牌号为鄂H8××号小型客车登记车主为湖北某辉电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某宗具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事故车辆具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湖北某辉电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该车辆在人保荆门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为169167.6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限自2021年7月23日0时起至2022年7月22日24时止,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湖北某辉电业服务有限公司将其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的车辆损失的理赔金之债权转让于钟祥某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于2022年4月6日通知人保荆门分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人保荆门分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钟祥某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金共计94533元(包括车辆损失85864元、评估费6869元、施救费1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1.5元。
三、核心观点:债权转让后企业如何确保保险索赔权不落空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带来了一个非常实用的法律提示:当企业作为被保险人将保险理赔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受让方就能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且相关合理费用也能得到法院支持。
许多企业老板可能有这样的困惑:我公司投保的车辆出了事故,我把索赔权转让给了合作伙伴或供应商,保险公司却以"不是原投保人"为由拒绝赔付,这该怎么办?这个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关键点一:债权转让必须"通知"保险公司
湖北某辉电业服务有限公司将理赔权转让给钟祥某晨公司后,于2022年4月6日书面通知了保险公司。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保险公司)即生效,不需要保险公司同意。所以,企业进行债权转让时,一定要保留好通知保险公司的证据,比如快递单、签收回执或电子邮件截图等。
关键点二:评估费用也是保险公司该承担的
本案中,钟祥某晨公司委托专业机构评估车辆损失花费6869元,保险公司起初拒绝承担这笔费用。但法院依据《保险法》判决,为确定损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很多企业遇到事故后,担心评估费"打水漂"不敢做专业评估,结果反而导致损失难以确定、索赔金额被压低。记住:合理评估是你的权利,相关费用可以理直气壮地向保险公司主张。
关键点三:别被"免责条款"吓住
保险公司常以"已履行免责事项告知义务"为由拒赔。但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能证明其免责条款能免除本次事故的赔付责任。企业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对不理解的内容要求保险公司书面解释,必要时请专业律师把关,避免"签字即认可"却不知情的情况。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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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要规范:企业转让保险理赔权时,务必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转让内容、范围和金额,并通过有效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建议使用邮政EMS并保留寄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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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要专业及时:事故发生后,尽快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损失评估,保留全部评估过程和费用凭证。不要因小失大,省了评估费却损失了大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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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意识要强:从投保、出险到索赔全过程,保留所有书面材料,包括保单、事故认定书、维修发票、通知记录等,电子证据要及时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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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轻易接受保险公司"一口价":保险公司有时会快速给出较低赔偿金额。企业应先了解实际损失,再决定是否接受,避免事后难以追加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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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审查保险合同:每年续保时,重新审视保险条款变化,特别是免责条款,确保保障范围符合企业实际需求。
企业经营中,保险是重要的风险屏障,但只有懂得规则、善于运用规则,才能真正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债权转让是企业间常见的商业操作,了解其中法律要点,能让企业在合作中既保障自身权益,又增强商业伙伴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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