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费不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企业合同性质认定要精准 - 钟祥破产债权确认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钟祥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1)鄂0881民初110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9月7日,宇某公司作为甲方、某涛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拆除承揽合同》一份,合同内容为甲方将其金都国际广场项目七层大楼拆除事宜交给乙方,乙方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上述房屋并清理现场为正负零,总费用为25万元。某涛公司按照要求完成拆除施工后,宇某公司支付费用15万元,下欠费用10万元。因宇某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2019年5月5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2019年5月28日,某涛公司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10万元。此后,法院召开的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均对这笔10万元债权予以确认并列为优先债权(债权编号YF-0001)。钟某农商行作为另一债权人,认为该债权不应享有优先权,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结果:确认某涛公司对宇某公司享有的10万元债权属于普通债权(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再享有优先清偿地位。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接地气:企业干的“拆迁活”,算不算“建设工程”? 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不算!为什么?因为:

  1. “拆楼”不等于“建楼”:法律上的“建设工程”特指“建新楼”的过程(比如打地基、盖房子、装设备),而“拆旧楼”属于前期准备工作,就像搬家前要清空房间一样,不属于工程本身。
  2. 优先权有严格门槛:只有真正参与“建楼”的施工方(比如盖房、装管道的公司),才能在企业破产时优先拿回工程款。但“拆楼”只是为建楼做准备,拆楼款自然不能享受这个“特权”。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小结:企业赚钱不易,别因合同“一字之差”丢了优先权!尤其在工程、拆迁等领域,务必分清“建新”和“拆旧”的法律边界。破产程序中,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往往远低于优先债权,一个错误申报可能让辛苦钱打水漂。


作为企业,与其事后打官司维权,不如提前做好风险防控。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方案——您可先试用1个月,体验合同审查、债权管理等专业支持,满意后再付款。用法律护航经营,让风险止步于签合同前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