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费不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企业合同性质认定要精准 - 钟祥破产债权确认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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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1)鄂0881民初110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9月7日,宇某公司作为甲方、某涛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拆除承揽合同》一份,合同内容为甲方将其金都国际广场项目七层大楼拆除事宜交给乙方,乙方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上述房屋并清理现场为正负零,总费用为25万元。某涛公司按照要求完成拆除施工后,宇某公司支付费用15万元,下欠费用10万元。因宇某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2019年5月5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2019年5月28日,某涛公司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10万元。此后,法院召开的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均对这笔10万元债权予以确认并列为优先债权(债权编号YF-0001)。钟某农商行作为另一债权人,认为该债权不应享有优先权,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结果:确认某涛公司对宇某公司享有的10万元债权属于普通债权(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再享有优先清偿地位。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接地气:企业干的“拆迁活”,算不算“建设工程”? 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不算!为什么?因为:
- “拆楼”不等于“建楼”:法律上的“建设工程”特指“建新楼”的过程(比如打地基、盖房子、装设备),而“拆旧楼”属于前期准备工作,就像搬家前要清空房间一样,不属于工程本身。
- 优先权有严格门槛:只有真正参与“建楼”的施工方(比如盖房、装管道的公司),才能在企业破产时优先拿回工程款。但“拆楼”只是为建楼做准备,拆楼款自然不能享受这个“特权”。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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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名称和内容要“对号入座”:
很多企业以为合同叫《XX承揽合同》就万事大吉,但法院看的是实际干了什么。本案中,某涛公司签的是《拆除承揽合同》,内容是拆楼,结果错误申报为“建设工程款”,导致10万元债权从“优先”变“普通”——破产时可能血本无归!建议:- 涉及工程类业务时,务必明确合同性质(如“施工合同”“安装合同”),避免用“拆除”“清理”等模糊表述;
- 如果业务属于工程前期辅助工作(如拆迁、场地平整),直接在合同中注明“不包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提前管理对方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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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报时,别被“优先权”冲昏头:
企业破产时,债权人常一窝蜂申报“优先债权”,以为能多拿钱。但本案显示,管理人和法院会严格审核:- 拆迁、保洁、临时设施等辅助性服务,一律不享受工程款优先权;
- 申报前务必核对《民法典》第807条(原《合同法》第286条):只有“与建筑物本身直接相关的施工成果”才能主张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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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经营中,养成“留痕”习惯:
某涛公司败诉的另一个原因是证据链不完整——合同只写“拆除”,没说明是否属于工程组成部分。企业应做到:- 关键业务(如工程分包)保留施工日志、验收单、付款凭证;
- 定期与合作方书面确认工作性质(例如:“本拆除服务为工程前期准备,不涉及主体施工”)。
小结:企业赚钱不易,别因合同“一字之差”丢了优先权!尤其在工程、拆迁等领域,务必分清“建新”和“拆旧”的法律边界。破产程序中,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往往远低于优先债权,一个错误申报可能让辛苦钱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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