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必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能以“钱没自己用”推脱-松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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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087民初195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6月3日,被告刘某飞向松滋某农村商业银行金凌支行提交《个人借款申请表》,向原告湖北松滋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商行)申请借款额度30万元,申请期限24个月。2024年6月6日,二被告(刘某飞为借款人,刘某为共借人)与原告签订《福e贷个人额度借款业务合约》。该合约约定:授信额度为可循环使用的贷款最高限额;如有共借人签字,则共借人与借款人共同连带承担还款责任,贷款人可向任何一人要求还清全部欠款;若未按时还款,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原告批准了该授信申请。2024年6月7日,刘某飞通过原告手机银行提取借款10万元,年利率7.2%,借款到期日为2025年6月7日。2024年7月21日至12月22日期间,被告分9笔支付利息3940元。2025年4月26日,原告向刘某飞发送短信,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4月27日,该笔借款下欠本金10万元、利息2540元,合计102540元。至法庭辩论结束,二被告再未还款。
法院判决:刘某、刘某飞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湖北松滋某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截至2025年4月27日的利息2540元,并从2025年4月28日起,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0.8%支付利息,直到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一个大坑:当“共借人”签字时,就等于和借款人“绑在一条船上”,必须一起还钱,哪怕钱根本不是你花的!
刘某在法庭上喊冤:“钱是刘某飞用的,我只签了个字,为啥要我还?”但法院直接驳回——因为合同白纸黑字写明:共借人和借款人“共同连带承担还款责任”。这意味着:
- 贷款方可以随便找借款人或共借人中的任何一个要钱,甚至要求一人还全款;
- 共借人不能用“钱没经手”“是帮朋友签字”当借口推脱。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敲响了两记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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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放贷方(比如银行、小贷公司):
- 合同条款必须像“照镜子”一样清晰!重点标红“共借人=共同还款人”,别用“担保人”“协助人”这种模糊词。案例中刘某就钻空子辩称“我是担保人”,但合同写的是“共借人”,法院就按字面判。
- 线上签约时,多加一步确认:让借款人和共借人分别勾选“我清楚共借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并录音录像。手机银行操作流程别太“丝滑”,关键条款必须停留5秒以上,避免对方事后说“没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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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借款方(比如企业主找朋友帮忙贷款):
- 拉人当“共借人”前,先拿张纸写清楚:“你签字就要一起还钱,哪怕钱全归我用”。口头承诺法院不认!案例中刘某以为“签个字帮兄弟忙”,结果背上10万债务。
- 宁可多付点利息找专业担保公司,也别让人情签字变“连环债”。朋友变老赖?共借人照样要还钱,追偿更是耗时耗力。
一句话总结:签字如盖章,共借非儿戏。合同里“共同还款”四个字,就是你的“还款责任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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