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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转借款未约定利息企业难获高额收益-应城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应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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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3)鄂0981民初104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5年1月20日,吴某和郭某作为投资方与应城某商贸有限公司及胡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公司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承诺最低年收益20%。协议要求投资方需注入150万元资金,占有公司51%利润股份。

同日,吴某和郭某各出资35万元,共计70万元,由吴某转款至应城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汇款凭证明确备注"投资本金"。但两人后续未按协议继续投入剩余80万元。

2015年12月23日,胡某向吴某转款10万元(含转交郭某的5万元)。2017年1月9日,胡某再次向吴某转款7万元。4月6日,胡某向吴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吴某现金70万元整"(含郭某的35万元)。

此后,胡某陆续向吴某还款:2018年1月28日5万元、6月4日1万元、2019年1月30日10万元、5月20日2万元、12月19日3万元、2020年1月21日7万元、2021年2月9日15万元(通过妻子转账)、2021年11月13日1万元。累计支付10笔共56万元

另查明,郭某于2021年2月8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胡某还款54万元。应城某商贸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吴某和郭某从未办理工商股东登记

法院判决:驳回吴某全部诉讼请求,要求其自行承担6550元案件受理费。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指南

本案核心问题:投资款转为借款后,未重新约定利息,企业无法主张高额收益。

起初70万元是明确的投资款(汇款备注"投资本金"是铁证),但因投资人未按约完成全部出资,双方协商退款并出具借条,法律关系从投资变为借贷。关键转折在于:

企业必须警惕的3大风险

  1. 资金性质混淆=埋雷

    • 本案中"投资本金"的备注成为定案关键。企业收钱时务必在合同、转账凭证中清晰标注性质(如"股权投资款""借款本金"),避免口头约定。
    • 行动建议:收到资金后立即开具收据,写明"本款项为XX用途,不作为借款处理",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 协议条款"空白"=自断后路

    • 原协议只约定了投资收益,却未规定拆资后的利息计算方式,导致胡某多付21万元也无法追回。
    • 行动建议:投资协议必须包含退出条款,例如:"若投资方提前撤资,按年化X%补偿已使用资金期间的利息",避免"最低收益20%"等模糊表述。
  3. 借条补签=法律关系重置

    • 胡某补签70万元借条的行为,直接终结了原投资关系,但未约定利息的新借条让企业丧失主张权利的依据。
    • 行动建议
      • 从投资转为借贷时,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本金、利息、还款期限;
      • 若已支付部分款项,在每次还款时书面说明(如"本次10万元系偿还本金"),避免被认定为自愿支付高额利息。

真实教训:某建材公司曾因类似问题损失37万元!该公司收到50万元"合作款"后,因未签协议也未备注用途,合作方撤资时反告借款,法院以"无证据证明投资性质"判令公司退还全款+24%年息。

专业护航,让风险止步于未然

本案暴露出企业最常见的法律盲区:用"人情"代替"规则"。当投资变借款、口头约定替代书面协议时,企业往往在不知不觉中丧失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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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企业收到资金后,立即做3件事:
1️⃣ 在转账备注写清性质(例:"XX项目股权投资款")
2️⃣ 24小时内开具盖章收据
3️⃣ 通过企业微信/邮件确认款项用途
仅需5分钟,可避免90%的权责纠纷!

(注:文中人物及公司名称已按司法文书惯例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