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动漫玩具未核查版权被判赔偿-孝感著作权侵权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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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号:(2020)鄂09民初4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罗伊某效动漫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04年5月19日,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04年5月22日。企业形态为制造、批发零售,产品种类为电影制作(动漫)、玩具和相关消费品流通业务。
中百某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8日经注册登记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中百某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应城店于2014年10月23日经注册登记成立,类型为有其他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中百某储应城店系中百某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开设的分公司。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记,原告罗伊某效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获得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号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作品名称:"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罗伊)";作者:DONGWOO,LEE;著作权人:ROIVISUALCO.,LTD;创作完成日期:2010年1月8日;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5月11日。该登记证书后附"罗伊"图片。
2019年12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出具(2019)鄂东内证字第1216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9年7月30日,该处公证员曹某及公证人员詹玉莹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罗某一同来到位于孝感市应城市××道的一间超市,该超市门头标有"中百仓储"等字样。罗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超市内通过其本人的手机支付人民币19.90元购买标有"沙滩玩具"等字样的商品一件,并取得小票一张。上述过程罗某使用该公证处提供的手机对该超市门头及超市内环境进行拍照,并使用其本人手机对付款信息予以截图,同时将截图发送至公证处提供的手机上。保全行为结束后,公证员收回该处提供的手机,所购商品及小票由该处工作人员保管。后罗某前往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办公室,使用该处提供的手机对所购商品及小票进行拍照,拍照后公证处将所购商品封存。
庭审中,经确认封条完好后,二被告对案涉商品系从被告处购买不持异议。本院经比对,该玩具与罗伊某效公司所保护的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号"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罗伊)"美术作品相比,在图形、五官比例等方面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判决:一、被告中百某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应城店、中百某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罗伊某效动漫有限公司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号"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罗伊)美术作品的商品;二、被告中百某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伊某效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三、驳回原告罗伊某效动漫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只是销售19.9元小玩具的纠纷,但对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销售环节的版权审查疏忽,可能让企业承担侵权责任。许多企业,尤其是超市、商场等零售商家,常误以为"我只是销售商品,不是生产者,不用负责知识产权问题",但法院判决明确指出: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本案中,被告中百某储应城店主张"有合法来源",称商品是从武汉某兴玩具有限公司进货的,但法院为何不认可?关键原因在于:仅有进货单和合同是不够的,企业必须能证明对商品知识产权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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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来源"不等于免责:很多企业以为只要能说明商品从哪里进货,就能免除侵权责任。但法院认为,中百某储作为大型连锁超市,应当对销售的玩具是否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进行基本审查。尤其是像"罗伊"这样在全球81个国家热播、知名度极高的动漫形象,超市应当知道销售类似形象的玩具需要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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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渠道合法≠商品版权合法:进货渠道正规只能证明商品是真品(非假冒伪劣),但不能证明商品不侵犯他人著作权。本案中的玩具可能本身是正品,但恰好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企业需要区分"商品质量合法"与"商品内容版权合法"是两个不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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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品也可能惹大麻烦:涉案玩具仅售19.9元,但企业最终赔偿8000元(是销售价格的400多倍)。很多企业觉得"这么便宜的东西,应该不会有问题",但知名IP的版权方往往正是通过小商品维权来打击侵权,因为成本低、见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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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取证很有效:被告质疑公证程序不合法(如时间间隔长、公证员人数问题),但法院认为只要程序基本合规,就能作为证据。这说明版权方取证相对容易,企业很难通过质疑公证程序来规避责任。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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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商品版权审查机制:特别是销售玩具、文具、服装等可能含有卡通形象的商品时,要求供应商提供著作权授权文件。对知名品牌动漫形象,应主动查询国家版权局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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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审查"高危商品":对儿童玩具、节日礼品、网红产品等容易涉及版权问题的商品,提高审查标准。可建立"版权风险商品清单",对清单内商品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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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进货合同条款:在与供应商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供应商保证商品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并约定侵权时的赔偿责任由供应商承担。但注意:这只能在企业对外赔偿后向供应商追偿,不能免除企业对权利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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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风险立即下架:如收到侵权通知,应立即下架商品并调查,而非等到被起诉。本案中被告称"早已经将涉案商品撤柜",但因侵权行为已发生,仍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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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完整进货凭证:不仅要保存进货单、合同,还要保存供应商资质、授权文件等。仅凭进货单无法证明"已尽合理审查义务"。
很多企业主觉得"我们规模小,不会被盯上",但现实是:越是知名连锁企业,越容易成为版权方的维权目标,因为容易取证、赔偿能力强。本案中的中百某储应城店正是因此被选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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