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代偿后不及时追偿可能丧失权利-襄阳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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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2)鄂0602民初160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11月28日,襄阳某远有限公司与宜城某望米业有限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协议(最高额担保)》,约定襄阳某远有限公司为宜城某望米业有限公司在五年内最高1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2015年1月1日,宜城某望米业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与襄阳某远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联保协议》,约定各企业相互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6年9月27日,宜城某望米业有限公司向襄阳某远有限公司出具10万元担保费的欠条。2016年12月29日,宜城某望米业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襄阳分行借款500万元,期限12个月,襄阳某远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襄阳某远有限公司与宜城某望米业有限公司、望某、何某等签订多项反担保合同,包括房产最高额抵押担保、土地使用权最高额抵押担保、设备最高额抵押担保和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等。
借款到期后,宜城某望米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2019年11月4日,法院判决襄阳某远有限公司应偿还交通银行襄阳分行贷款本金4491250元及利息。2020年6月22日,缓释基金企业收购了宜城某望米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襄阳分行的全部债权。2021年11月16日,襄阳某远有限公司向缓释基金企业代偿4491250元。之后,襄阳某远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
法院判决:宜城某望米业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44912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按年利率7.4%计算);支付担保费10万元;襄阳某远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湖北某谷香粮油集团、宜城某海粮油公司、宜城某园养殖公司等10家企业及望某、何某等个人对代偿款及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虽然看起来是担保公司打赢了官司,但实际上隐藏着很多企业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点,特别是对经常需要提供担保或接受担保的企业而言,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代偿后不追偿=权利自动消失"
本案中最关键的风险点是:襄阳某远有限公司虽然在2021年11月16日代偿了4491250元,但直到2022年4月15日才向法院起诉。法院特别指出,如果超过保证期间起诉,反担保人的责任就可能免除。法院之所以支持了襄阳某远有限公司的请求,是因为将"代偿之日+7日"作为保证期间的起算点,而2022年4月15日起诉刚好没超过六个月保证期间。如果再晚几天起诉,可能就丧失了对部分反担保人的追偿权!所以,企业作为担保人代偿后,必须立即行动,最好在代偿后7天内书面通知债务人和所有反担保人,并在6个月内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第二,"反担保措施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明确越好"
本案中襄阳某远有限公司设置了多重反担保:债务人提供的不动产和设备抵押、第三人提供的房产抵押、其他企业及自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望某3提供的抵押担保,合同中特别约定"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使得襄阳某远有限公司不仅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还能要求望某3个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而其他反担保人只承担抵押范围内的责任。这告诉我们,企业在设置反担保时,不能只满足于有抵押物,更要明确约定"不足部分由担保人继续承担责任",这样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权益。
第三,"违约金不是想定多高就多高"
本案中,合同原本约定按日万分之十(年化36.5%)收取违约金,但法院认为过高,直接调整为年利率7.4%。很多企业以为在合同中约定高额违约金就能震慑对方,实际上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将违约金设定在合理范围内(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支持LPR的4倍以内,即年化约14.8%),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法院更可能全额支持。
第四,"最高额担保不等于无限期担保"
本案中的最高额担保合同期限是5年,但保证期间是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很多企业误以为只要在最高额担保期限内发生的债务都受保护,实际上保证期间可能比担保期限短得多。本案中,虽然最高额担保期限到2020年1月1日,但保证期间只有债务到期后3年。企业务必注意区分"担保期限"和"保证期间"这两个概念,前者决定哪些债务受担保,后者决定何时必须主张权利。
第五,"担保费不能只打欠条,要明确支付时间"
本案中,宜城某望米业有限公司虽然打了10万元担保费的欠条,但法院支持了襄阳某远有限公司的请求,主要是因为《担保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但很多企业只让对方打欠条,不约定具体支付时间,一旦发生纠纷,可能因"履行期限不明确"而难以追讨。建议企业在收取担保费时,不仅要有欠条,还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时间,并设置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四、给企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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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后立即行动:代偿当日就向债务人和所有反担保人发送书面追偿通知,并保留证据;代偿后6个月内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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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要"双保险":既要设置抵押/质押,又要要求担保人承诺"不足部分继续承担责任",避免担保物价值不足时无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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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设定要合理:建议按LPR的2-4倍(目前年化约7.4%-14.8%)约定,这样法院更可能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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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费约定要具体:不仅要有欠条,还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时间、逾期责任,最好一次性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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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查保证期间:对每笔担保业务建立台账,明确记录保证期间截止日,避免因超过保证期间而丧失权利。
作为企业,担保业务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拓展业务,用不好可能引火烧身。特别是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间互保现象普遍,但一旦有一方出现问题,风险会迅速传导。建议企业建立专门的担保风险管理制度,对每笔担保业务进行全流程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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