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社保致员工离职企业须付经济补偿-老河口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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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9)鄂0682民初48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10月,张某与老河口市某坤纺织品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司从事车缝部门车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每月支付最低工资1225元。张某的工资由公司通过银行代发。
后来,因某坤公司经营不景气,自2018年3月至6月期间共拖欠张某工资7125元,且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于2018年6月21日离职,并向老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查明,张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工资合计32412元,平均月工资2701元。张某于2017年8月9日入职,2018年6月21日离职,工作年限为十个月。
法院判决驳回某坤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张某与某坤公司自2018年6月2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某坤公司需支付张某劳动报酬7125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01元,共计9826元。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许多企业老板容易忽略的法律风险:企业拖欠工资或不交社保,员工因此离职,企业不仅要补发工资,还得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
很多老板可能觉得:"员工自己走的,我凭什么还要给钱?"但法律可不是这么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企业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员工有权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某坤公司犯了两个常见错误:
- 因经营困难拖欠员工4个月工资
- 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结果不仅要把拖欠的7125元工资补上,还得额外支付2701元的经济补偿金,总共多花了近一万元!更值得注意的是,经济补偿金是按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实际平均工资计算的,不是合同上写的最低工资。本案中合同约定工资是1225元,但实际平均工资是2701元,所以补偿金按2701元计算。
企业主们要特别警惕以下风险点:
1. 拖欠工资是"高压线"
工资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不能以"公司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拖欠。工资至少要按月支付,遇到节假日还得提前发。如果确实暂时有困难,一定要和员工协商并取得书面同意。
2. 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
企业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硬性规定,不能商量。不交社保不仅面临员工索赔,还可能被社保部门处罚。
3. 员工"主动离职"不等于企业免责
如果是因为企业违法(如拖欠工资、不交社保)导致员工离职,法律上视为"被迫离职",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是:工作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但超过半年按一年算。
4. 证据意识要强
本案中,某坤公司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拿不出已支付工资或已交社保的证据。企业必须保留好完整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凭证,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
给企业主的实用建议:
- 建立规范的工资发放流程,确保每月15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 社保要按时足额缴纳,不要心存侥幸
- 如遇经营困难,应主动与员工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 定期自查劳动用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保存好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至少两年
记住:省下一点小钱,可能要付出更大的代价。依法用工不是增加成本,而是避免更大风险的必要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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