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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拒付后前手背书人需承担连带责任-无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无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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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号:(2022)皖0225民初272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5月20日,益阳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一张票面金额为2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5月8日,收款人为浙江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为金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汇票由浙江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次背书转让给无为市超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无为市精信不锈钢经营部。2022年1月26日,无为市精信不锈钢经营部与无为市超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建材销售合同》,无为市精信不锈钢经营部向无为市超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提供螺纹钢、线材等建材,合同总价195000元,实际货款为196300元。2022年2月5日,经无为市超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背书转让,无为市精信不锈钢经营部持有该汇票。无为市精信不锈钢经营部于2022年5月8日汇票到期日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为"拒付",拒付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拒付理由为"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该票据已拒付"。无为市精信不锈钢经营部于2022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益阳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无为市超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无为市精信不锈钢经营部支付汇票票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的核心是:当企业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后,如果最终承兑人拒付,前面所有背书转让该汇票的企业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必须一起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很多企业以为,把汇票背书转让出去后就没事了,其实大错特错!本案中,浙江城某建设集团作为收款人,已经把汇票转给了无为市超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无为市超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又转给了无为市精信不锈钢经营部。当金某地产作为承兑人拒付后,法院仍然判决浙江城某建设集团、无为市超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前面所有环节的企业都要一起承担责任。

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风险点:

  1. "背书转让≠风险转移":很多企业以为把汇票背书转让给下家就完事了,实际上只要汇票被拒付,前面所有背书人都要"排队买单"。就像接力赛跑,最后一棒没跑完,前面所有选手都得负责。

  2. 真实交易是护身符:本案中原告能胜诉的关键是提供了《建材销售合同》和《销货清单》,证明汇票是基于真实买卖关系取得的。如果企业收票时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很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贴现,不仅拿不到钱,还可能惹上刑事风险。

  3. 及时提示付款很关键:持票人必须在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否则可能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持票人在到期日当天就提示付款,这是非常规范的操作。

  4. 拒付后要立即行动:从拒付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权利可能丧失。本案中持票人在拒付后6天就起诉了,非常及时。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作为企业,一定要记住:商业汇票不是"万能钱",它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缓解资金压力;用不好,可能让自己陷入连带责任的泥潭。特别是当前房地产行业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收到开发商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更要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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