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后长期不审计不能成为拖欠工程款理由-舒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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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1523民初21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发包的舒城县润丰南湾小区一期工程由安徽某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后安徽某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以内部承包方式交由范某和袁某组织施工。2019年10月11日,安徽某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桐城市桐某消防器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防盗门、防火门分项工程施工合同》,加盖了安徽某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润丰南湾小区一期工程项目部的印章,范某作为安徽某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约定:桐城市桐某消防器材贸易有限公司承包舒城县润丰南湾小区一期工程防盗门、防火门安装施工工程;付款方式为安装完成后三个月内付90%货款,项目部办理竣工结算后一星期内支付结算总价的95%,保修期满一年内无息支付尾款等。桐城市桐某消防器材贸易有限公司按约进行了安装施工,案涉工程于2020年9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21年4月9日,桐城市桐某消防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某与范某和袁某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应付工程总款为649000元,并注明"该工程款审计结束第一笔工程款到账一次性付清"。结算后,范某向桐城市桐某消防器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4060元。案涉工程至今尚未进行审计。
法院判决安徽某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桐城市桐某消防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工程款534940元及逾期利息(以53494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同时驳回桐城市桐某消防器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实则暴露了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付款陷阱",特别提醒各企业注意以下风险防范要点:
第一,别让"审计"成为拖欠工程款的挡箭牌。
本案中,双方在结算单上注明"审计结束第一笔工程款到账一次性付清",但工程早已于2020年9月16日竣工验收,直到2021年4月结算时仍未审计,且至今未完成审计。法院最终认定: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若无限期等待审计将严重损害施工方权益,根据公平原则,该付款条件约定无效。对企业启示: 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审计期限(如"工程竣工后60日内完成审计"),避免模糊表述;作为施工方,若发包方长期拖延审计,应及时发函催促并保留证据,必要时可参照本案直接起诉主张权利。
第二,项目经理签字≠个人要担责,关键看是否"代表公司"。
本案中,范某虽然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参与结算,但法院查明他是安徽某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公司还授权他办理结算事宜,因此认定他是职务行为,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对企业启示: 作为施工方,签约时务必查验对方身份(要求提供公司授权书、社保记录等),合同要加盖公司公章或项目部章(项目部章最好有公司备案授权);作为总包方,要规范内部授权管理,避免员工越权签字引发纠纷。
第三,优先受偿权有"保质期",过期作废!
原告曾主张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工程款拿不回,可以拍卖工程优先受偿"),但法院以"超过法定6个月期限"为由驳回。法律规定,优先受偿权期限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日起算,本案工程2020年9月16日竣工,原告2022年1月才起诉,早已超期。对企业启示: 施工企业一旦发现工程款被拖欠,务必在竣工后6个月内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可通过发函、起诉等方式),切勿因"再等等看"而丧失重要保障。
第四,结算金额要"净额确认",避免后续扯皮。
本案中,双方结算时确认工程款649000元(已扣除税金76000元和让利10000元),但结算后范某又支付了114060元。法院直接从649000元中扣减已付款,避免了重复计算。对企业启示: 结算时务必书面注明"含税/不含税""是否已扣减已付款"等关键信息,建议采用"截至某日,总欠款XX元(已扣除此前所有付款)"的明确表述,防止对方以"漏算已付款"为由抵赖。
最后提醒: 工程领域的合同纠纷往往"小合同埋大雷",一份模糊的付款条款可能让企业损失数十万。建议企业在签订分包合同时,重点审核付款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必要时请专业律师把关——毕竟事前花小钱防范风险,远比事后花大钱打官司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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