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预告登记后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可能免除——天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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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181民初495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1月8日,天长市某公司为销售其开发的“某商住小区”项目,与某银行天长支行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银行为购房人提供最高不超过房产总价80%的贷款;在购房人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他项权证交给银行前,某公司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2023年4月3日,杨某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贷款63万元用于购房,期限30年。合同约定:若杨某逾期还款,银行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杨某以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等。银行按约放款后,杨某出现逾期,截至2025年6月16日,尚欠本金58.8万元、利息3343.03元。
另查明:2023年4月11日,案涉房产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2024年12月26日,某公司已对小区96户房产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但案涉房屋至今未办正式抵押登记。银行从某公司保证金账户扣款后,起诉要求杨某还款,并要求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杨某需偿还全部欠款本息及3000元律师费;驳回银行要求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开发商如何避免“阶段性担保”陷阱?
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在于:房产仅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俗称“预抵押”),未办正式抵押登记时,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责任是否还能免除?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二条,只要满足两个条件——
1️⃣ 房产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即开发商完成“大产证”);
2️⃣ 预告登记未失效(如未超3个月未申请正式登记等);
抵押权即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这意味着银行已享有房产优先受偿权,合同约定的“阶段性担保”目的(保障抵押权实现)已然达成。
对企业的致命教训:
⚠️ 误区:很多开发商认为“正式抵押登记没办完=担保责任没结束”。本案中,某公司正是因及时取得“大产证”,且预告登记有效,才成功脱责!
⚠️ 风险点:若开发商拖延办理“大产证”,或银行怠于推进正式抵押登记,导致预告登记失效(如购房人收房后超3个月未办证),则担保责任可能“死灰复燃”。
✅ 企业自救指南:
- 紧盯“大产证”办理:房屋竣工后立即申请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保留书面凭证(如本案2024年12月的登记记录成为免责关键);
- 书面通知银行推进抵押:取得“大产证”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银行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如本案某公司所述“已通知银行”);
- 严守保证金规则: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银行可直接扣划保证金抵偿欠款”,避免因单户逾期牵连整体责任(本案银行已扣款部分欠款);
- 拒绝模糊条款:合作协议中“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应细化为“以银行取得他项权证为准”,而非笼统表述。
一句话总结: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不是“无限期背锅”!只要“大产证”到手+预告登记有效,抵押权即告成立,担保责任自然终止。否则,您可能像本案银行一样,白白损失追偿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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