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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依法向事故责任方追偿-太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太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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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5)皖1222民初303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9月20日,陈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太和县宏业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平安路交叉口时,与沿平安路自东向西行驶宫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太和县某局交警大队当日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同等责任,宫某负同等责任。宫某的车辆在中国某安某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为2021年10月23日至2022年10月22日)。事故后,车辆被送至阜阳某有限公司维修,产生费用47200元。宫某向保险公司出具代位求偿申请书和权益转让书,同意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并要求理赔款直接支付给维修公司。2023年4月12日,维修公司向保险公司开具47200元发票;4月26日,保险公司向维修公司支付了该笔费用。诉讼中,原告撤回对华某某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的起诉。

法院最终判决:陈某需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中国某安某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支付22600元(即总损失47200元扣除2000元后按50%责任比例计算)。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关键点在这里!
这个案子看似是“保险公司追钱”,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一旦发生事故,企业作为责任方可能面临“双重追偿”——先是被保险人索赔,后是保险公司“代位”追讨。很多老板以为“事故有保险兜底就没事”,但本案恰恰说明:保险不是万能护身符,企业疏忽细节仍会“自掏腰包”

风险点1:以为“有保险就高枕无忧”,却忽略了责任比例
陈某在法庭上喊冤:“我的车也让别人撞了,现在没钱赔!”但法院明确:他的损失可以另案主张,不影响本次追偿。现实中,企业发生事故后常陷入两个误区:

风险点2:维修费用“说不清”,企业当冤大头
陈某辩称:“维修金额太高,我不认可!”但法院直接采信了47200元的发票和支付记录。为什么?因为保险公司拿出了维修清单+发票+转账凭证三件套,形成完整证据链。而企业常犯的错是:

风险点3:撤诉≠没风险,企业可能“躲过初一躲不过十五”
本案中原告撤回了对华某某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的起诉,看似“保险公司认怂”,实则因为:

一句话总结:事故责任划分不清、维修证据不全、保险保障不足——这三块“短板”最容易让企业从“有保险”变成“自掏腰包”。老板们记住:保险是盾牌,但盾牌要拿稳;证据是铠甲,铠甲破了再好的盾也挡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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