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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超时工作出事故企业仍需担责-南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南陵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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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1)皖02民终230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10月5日,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南陵县转弯时,与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谭某受伤。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谭某受伤后住院治疗,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合计142448.76元。张某是深圳某诚物业南陵分公司聘用的路面保洁人员,事故发生时间是早上6:20。张某称自己当时正在运送清扫的垃圾,属于工作期间;而深圳某诚物业则称公司约定的冬季道路清扫工作时间是7:00-16:30,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外,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深圳某诚物业南陵分公司赔偿谭某79714元;二审法院驳回深圳某诚物业的上诉,维持原判。最终,深圳某诚物业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谭某79714元(已扣除前期垫付的15000元)。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企业对"超时工作"造成的损害也要担责

很多人可能认为:员工上班时间外干活出事,企业不该负责。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员工在约定工作时间外工作,只要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企业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呢?法院认为:

  1. 张某虽然在早上6:20(比约定时间早40分钟)出车,但当时车上装满了垃圾,明显是在运送清扫的垃圾;
  2. 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有"时间服从任务"的特点,有时甚至要半夜加班;
  3. 员工的行为只要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就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企业就应当承担责任。

企业如何防范这类风险?

  1. 别只签合同不管理
    深圳某诚物业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时间,但实际管理中却没有严格执行。企业不能只签了合同就当"甩手掌柜",要真正落实工作时间管理制度,比如安装打卡系统、定期检查工作记录。

  2. 工作安排要合理,别让员工"超时冒险"
    农村环境整治任务重,但不能因此默许员工提前上班。企业应根据实际工作量科学安排班次,必要时调整工作时间,避免员工为完成任务而冒险"提前上岗"。

  3. 及时为员工购买足额保险
    本案中,如果深圳某诚物业为员工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大部分赔偿就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建议企业除了工伤保险外,还应考虑购买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4. 建立事故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应立即收集证据:查看监控录像、寻找目击证人、保留工作记录。本案中,深圳某诚物业因无法证明张某当时确实在"私人时间",最终承担了不利后果。

  5. 别让合同成"一纸空文"
    本案中,劳务合同上的工作时间是公司单方面填写的,员工甚至不识字。企业要确保合同条款双方真实理解并确认,避免合同成为"摆设"。建议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确认员工知晓工作安排。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主认为"合同写了工作时间,其他时间出事就与我无关",这是大错特错!法律看重的是"实际工作行为"而非"合同约定时间"。只要员工行为与工作有内在联系,企业就可能担责。

结语

这起发生在南陵的交通事故案例告诉我们:企业管理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而要真正落实到日常管理中。作为企业主,您需要建立科学的用工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并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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