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违约金过高法院有权调减,协商退房无书面确认仍需履约-南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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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223民初449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1月19日,南陵某景置业有限公司与骆某、杨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约定骆某、杨某购买南陵县籍山镇陵阳路以北江山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房屋,建筑面积198.29㎡,总价款3387586元,骆某、杨某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分2期支付全部价款,其中首期购房款677586元应于2022年1月19日付清。合同第八条约定,逾期付款超出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第十九条约定,出卖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上述合同签订后,骆某、杨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购房款,但剩余购房款2710000元至今未付。2022年5月8日、7月25日、9月23日,南陵某景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向骆某、杨某送达《已到期应缴款通知书》、《通知书》和《律师函》,要求其在指定期间内支付剩余购房款,骆某、杨某签收后并未回复。
法院判决:1. 骆某、杨某支付南陵某景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2710000元;2. 骆某、杨某支付南陵某景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48345元(法院将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三调整为按年利率3.7%计算);3. 骆某、杨某协助南陵某景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4. 驳回南陵某景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法律风险提示
1. 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法院有权"打折"
很多企业认为合同中约定高额违约金能震慑对方,但这个案子告诉我们:违约金约定过高反而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本案中,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三违约金(相当于年化10.95%),被法院直接调整为年利率3.7%,最终违约金从原告主张的43万多元"腰斩"到14万多元。
企业应对建议:
- 制定合同时,违约金标准应合理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目前LPR约3.7%),建议设定在年化4%-6%之间
- 可以约定"违约金=逾期金额×同期LPR×1.3倍",这样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更高
- 别再用"日万分之五"这种明显过高的标准,既不合理也难获法院全额支持
2. 口头协商等于没协商,必须白纸黑字
被告辩称"早就和开发商商量退房换房",但因为没有书面证据,法院完全没采纳。企业管理人员常犯的错误是:以为口头答应就算数,结果关键时刻拿不出证据。
企业应对建议:
- 任何合同变更必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哪怕只是微信文字确认也比没有强
- 客户说"正在筹钱"或"想换房",一定要回复:"好的,麻烦您签个书面确认,我们好内部备案"
- 重要沟通保留证据:录音、微信记录、邮件等,但最保险的还是纸质协议
3. 催款要"勤快",但更要"专业"
开发商发了3次催款通知,这点做得对,但为什么违约金还是被调低了?因为从2022年4月逾期到2023年10月起诉,间隔长达18个月,法院认为拖延时间过长,可能影响损失计算。
企业应对建议:
- 客户逾期30天:发书面催款函(保留邮寄凭证)
- 逾期60天:升级为律师函(比公司自己发的更有威慑力)
- 逾期90天:果断启动诉讼程序,别因"再等等"导致损失扩大
-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逾期超60日,每日违约金提高0.05%",给对方施压
特别提醒房地产企业
这个案子最值得开发商警惕的是:别口头答应客户"等我卖出去再退你"。本案被告就是听信了这种承诺才不付钱,结果开发商既没卖掉房子,又丢了高额违约金。正确做法是:要么当场签退房协议,要么坚持按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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