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租赁合同但实际提供服务的仍需付款-庐江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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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24民初240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7月,安徽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庐江县泥河路一标工程。同年8月14日,安徽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庐江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安徽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下发文件《关于成立庐江县泥河路工程1标段项目部的决定》为该工程建设设立"庐江县泥河路工程1标段项目部",全面负责该项目施工管理工作。该工程项目部人员组成如下:项目经理为吴某,副经理为王某向,技术负责人为周某忠,施工员为李某,质检员为童某,安全员为仇某。同年10月29日,安徽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庐江县公安局提出对案涉工程进行封闭施工交通申请表并附有实施方案。在应急小组、现场交通管理人员名单中,均有杨某林(项目经理)、胡某平(技术负责人)、丁某龙(协调负责人)、张某林(施工员)、徐某波(安全员)等人。在安全生产记录表中,有整改负责人程某华、仇某签名。
原告庐江县某友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持有的安徽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县符某阳大挖机2018年11月、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机械费用单2张载明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间,挖机费共计323118元。制单人处载有丁某龙、张某林等人签名。安徽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于2019年2月3日、2020年1月24日及2月2日向某友服务部共支付机械租赁费128118元,下剩195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拒付。
法院判决结果:安徽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机械租赁费195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要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了,合同就成立了,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本案中,安徽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虽然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其项目部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了租赁费用,且公司还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部分款项,这就构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法院最终认定安徽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需要支付剩余的195000元租赁费。
企业应该如何防范类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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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项目部人员管理
很多企业以为只有盖公章的文件才有效,但实际上,项目部人员的行为也可能代表公司。本案中,丁某龙、张某林等人虽未明确授权,但他们的签字被认定为职务行为。企业应明确规定哪些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署文件,并在工地公示授权人员名单,避免"谁都能签字"的混乱局面。 -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即使是临时租赁,也要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如果确实无法立即签订,至少要通过邮件、微信等留下证据,明确租赁内容、价格和期限。事后要及时补签书面协议,避免事后扯皮。 -
做好付款记录和对应
本案中,安徽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无法证明这些款项对应的是哪次租赁服务,导致无法证明"费用已结清"。企业应建立严格的付款台账,每笔付款都明确对应到具体合同或服务内容,保留完整记录。 -
警惕"合作施工"风险
本案中,有公司声称与安徽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合作施工"关系,试图将责任转移给对方。企业在与他人合作时,一定要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避免被他人利用作为"挡箭牌"。 -
分公司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安徽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虽然是独立注册的,但法院认定其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这意味着,设立分公司不能规避法律责任,总公司必须对分公司的行为负责。企业在设立分公司时,要加强对分公司的管控,确保其行为规范。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负责人认为"没签合同就不用付钱",这是一个严重误区!只要实际接受了对方的服务或货物,法律上就可能认定合同成立。企业收到服务后,应及时确认是否需要付费,避免因拖延确认而被视为默认接受。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当重视合同管理,特别是项目现场的临时性服务。即使是很小的挖机租赁,也应留下书面痕迹。不要等到对方起诉了才追悔莫及——本案中的安徽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仅需要支付195000元欠款,还要额外支付利息和4276元诉讼费,完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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