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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口头承诺工资需自掏腰包-怀远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怀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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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3民终366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某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7日,经营范围为粮食收购、大米加工、销售,汤某系法定代表人。孙某丁与汤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10月份,汤某与孙某丁协商粮食收购事宜,从10月18日开始,孙某丁帮助汤某在怀远县及附近地区收购粮食,2020年1月22日,汤某向孙某丁转款20000元作为报酬。2020年3月8日,孙某丁从家出发工作,3月20日回家。2020年6月至7月,孙某丁帮助汤某在江苏省灌云县租赁场地并收购粮食,同时孙某丁作为化验员在某仓储有限公司的单据上签名,2020年7月13日,汤某向孙某丁分两次转款共5000元,用于支付收购粮食时雇佣人员的工资。2020年10月汤某与孙某丁在上海收购粮食,11月3日,二人因收购粮食场地等意见不一,孙某丁离开。在王某、孙某甲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孙某丁与汤某2020年11月5日的微信语音聊天中,孙某丁向汤某索要工资,汤某称:"……去年你在南京的时候我叫你从南京回来,给你一万块钱一个月,你干两个月是给你一万块钱一个月,今年干多少活你知道的,今年没怎么干活,我今年一家子都不能挣到一万钱一个月",又说:"你的工资不会少你一分可知道吧……","你不讲你工资,任何人的工资都不会少一分的,任何人的工资都不会少人家的"。

另查明:孙某丁于2023年1月26日去世,其妻子王某、儿子孙某甲、女儿孙某乙、孙某丙系第一顺位继承人。

法院最终判决:一审法院判决汤某个人支付孙某丁劳务报酬55000元;二审法院驳回汤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在于:老板把"公司的事"当成"个人的事"来做,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

汤某作为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与孙某丁的合作中,犯了三个致命错误:

  1. 没有明确区分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汤某以个人名义与孙某丁协商工作、支付报酬,没有通过公司正式聘用程序,导致法院认定这是个人劳务关系而非公司劳动关系。
  2. 口头约定太随意:仅靠口头约定工作内容和报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结果在法庭上只能靠微信语音"自证其罪"。
  3. 混淆合伙与雇佣关系:汤某一会儿说是合伙关系,一会儿又在微信里亲口承认是"工资",前后矛盾,法院自然采信对他不利的证据。

对企业老板的警示:

特别提醒:很多老板以为"公司是我开的,我就是公司",这是大错特错!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老板个人和公司财产、责任必须严格分开。像本案中,汤某因为没区分清楚,本来可能是公司该付的钱,最后变成自己要从腰包里掏55000元现金出来。

企业用工无小事,看似简单的"帮忙干活给点钱",背后可能隐藏着巨大法律风险。建议企业规范用工管理,无论是全职员工还是临时帮工,都要有清晰的法律关系界定,避免"秋后算账"时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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