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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前务必确认对方身份,否则可能白干活 - 广德定作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广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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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882民初191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广德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通过微信方式与安徽某智能有限公司股东刘某达成200套展架定作合意。后经刘某介绍,湖州某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代其对200套展架进行定作。湖州某金属有限公司将展架制作完成并交付给广德某设备有限公司,并开具35400元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广德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收到发票后,联系林某要求取回并作废发票。广德某设备有限公司未使用该发票入账或抵扣税费。因湖州某金属有限公司未收到加工费,便将广德某设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驳回湖州某金属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自己承担343元诉讼费。法院认为,这笔生意的实际合同方是安徽某智能有限公司的股东刘某,不是广德某设备有限公司。湖州某金属有限公司应该找刘某要钱,而不是直接找用了展架的广德某设备有限公司。

三、核心观点:合同主体错误是企业常见“坑”,必须提前防范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交易中的一个致命问题:搞错了“该找谁要钱”。湖州某金属有限公司辛辛苦苦做了200套展架,货也送到了,发票也开了,但最后钱要不回来,原因就出在“合同主体”上。法院一查聊天记录和发票,发现广德某设备有限公司只和安徽某智能有限公司的刘某谈了生意,刘某再让湖州某金属有限公司代工。整个过程像“传话游戏”:设备公司→刘某→金属公司。结果金属公司跳过刘某,直接找设备公司要钱,法院当然不支持——因为法律只认“和谁签了合同”,不认“活是谁干的”。

对企业来说,这简直是血泪教训! 很多中小企业以为“东西送到了、发票开出去了,钱就跑不了”,但现实往往很残酷:

如何避免掉进这个“坑”?企业必须做到3点:

  1. 签合同前“验明正身”
    别光听对方说“我是XX公司的人”。要求查看营业执照、核对法定代表人姓名(比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证)。本案中,金属公司如果发现刘某只是智能公司的股东,而非设备公司员工,就能提前签三方协议,明确“刘某代表智能公司下单”。
  2. 交易全程“留痕”
    所有沟通用书面形式!微信可以谈,但关键条款(如谁付款、发票开给谁)必须补签合同或邮件确认。发票更不能乱开——开给谁,就等于默认和谁做生意。如果对方说“发票先开给A公司,钱从B公司付”,必须让A、B公司共同盖章确认。
  3. 遇到纠纷“找对人”
    别像金属公司一样“病急乱投医”。先翻出合同:如果合同是和中间商签的,就该先找中间商;如果中间商跑路,再看能否证明最终客户实际受益(需额外证据)。本案中,金属公司若早起诉安徽某智能有限公司或刘某,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一句话总结:企业交易中,“和谁签合同”比“活干得多漂亮”更重要! 模糊的主体关系=埋雷,清晰的合同关系=钱袋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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