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与音集协签约不能完全避免侵权-马鞍山著作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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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号:(2019)皖05民初36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的《中国好歌曲》(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中国新歌声》(第一季)、《蒙面唱将猜猜猜》(第一季)DVD光盘外包装均载明"灿星制作"、"上海某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荣誉出品"、"本节目制作者(或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上海某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某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音乐电视节目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作品自愿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类别为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其中《中国好歌曲》(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及《蒙面唱将猜猜猜》(第一季)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制片者、著作权人均为上海某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8日,上海某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来到位于安徽省当涂县的"好声音量贩式KTV",以消费者身份进入包间,在点播设备上点播了253首音像歌曲并进行拍摄取证。上海某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马鞍山某威贸易有限公司当涂某音歌城侵犯其著作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删除251首侵权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50600元及相关合理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马鞍山某威贸易有限公司当涂某音歌城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歌曲,并赔偿上海某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200元。马鞍山某威贸易有限公司当涂某音歌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特别是KTV经营者带来了一个重要警示:与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约缴费,并不等于获得了所有音乐作品的合法使用权!
很多人以为,只要和音集协签了合同、交了钱,就可以"高枕无忧"地播放所有歌曲了。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这种想法是危险的。为什么呢?
首先,音集协管理的只是其会员授权的作品。很多知名节目制作公司,比如本案中的上海某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加入音集协,或者只授权部分作品给音集协管理。这就导致了一个"版权盲区"——你以为合法使用的歌曲,实际上可能是侵权的。
其次,法院明确指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并不以侵权人明知和过错为构成要件"。简单说就是,即使你主观上不知道侵权,也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要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就要承担责任。就像开车不小心撞了人,不能说"我以为这条路没人"就不需要赔偿。
那么,作为KTV经营者该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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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核查曲库:不仅要依赖音集协提供的歌曲库,还要主动了解市场上有哪些"非会员"作品,尤其是热门综艺节目如《中国好声音》《蒙面唱将》等,这些节目制作公司往往自己保留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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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预警机制:关注行业内版权纠纷动态,当发现有制作公司开始维权时,及时自查曲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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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补充协议:与音集协签约时,明确约定其对未管理作品的免责条款,同时考虑是否需要与知名制作公司直接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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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删除高风险作品:一旦收到权利人通知或发现相关作品存在版权争议,应立即从系统中删除,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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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正版来源证据:如果使用第三方提供的点歌系统,务必保留合同和正版授权证明,这在纠纷中可能成为减轻责任的依据。
这个案例提醒所有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严格的今天,被动遵守规则已经不够,必须主动管理版权风险。特别是文化娱乐行业,版权就是生命线,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高额赔偿。
作为企业经营者,不要等到被起诉了才重视版权问题。建议定期进行版权合规审查,将版权风险管理纳入企业日常经营的重要环节。毕竟,50200元的赔偿金额对一家KTV可能不是小数目,而预防成本则远低于事后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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