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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后被法院查封?只要符合这三点就能排除执行-郑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中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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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4)豫01民初159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宁陵某联社诉某商城、中牟某公司、河南某甲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某商城需偿还宁陵某联社借款本金1.5亿元及相关利息罚息,中牟某公司等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宁陵某联社申请执行,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查封了中牟某公司名下的多套房产(包括案涉房屋),后续又续封。

张某甲提出异议,称自己早在2017年3月1日就与中牟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203万元购买了被查封的房屋:

法院经审查认为:

  1. 张某甲签约时间(2017年3月1日)早于法院查封时间(2017年9月19日);
  2. 其通过转账+冲抵借款方式付清全部房款,有银行流水、收据、债权人说明等完整证据链;
  3. 房屋在查封前已交付并由家人实际使用(燃气、物业费记录为证)。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张某甲的主张,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但驳回了其要求解除查封的请求(因解除查封属于执行部门的操作事项)。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用"冲抵借款"收房款,埋下产权纠纷大雷
本案中,张某甲103万元房款是通过"代付欠款"方式支付的。表面看省事,实则暗藏风险:

风险二:随意提供担保,可能赔上自家房产
中牟某公司因给某商城的1.5亿元债务提供连带担保,导致自己开发的房产被查封。许多企业老板以为"只是签个字",实则:

风险三:房产被封才喊冤?预防永远比补救重要
中牟某公司全程未出庭应诉,法院直接采信张某甲证据。企业常犯的错误:

真实教训:某建材公司曾因让客户用"抵工程款"方式买房,结果开发商欠款纠纷爆发,10套已售房屋被查封。因财务未规范入账,购房者集体败诉,公司不仅赔钱还丢了信誉——省小钱吃大亏,规范操作才是真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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