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已离职法人代表交易公司不承担责任-长垣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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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783民初55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郑州尚某贸易有限公司系家用电器零售商。2022年期间,胡某多次从郑州尚某贸易有限公司处采购电器。2023年11月28日,胡某通过微信联系郑州尚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方,欲从其处购买型号TG100MS9ILZ+TH10 H9WZ的小天鹅洗烘套装洗衣机,双方约定货款总额8999元,胡某将收货地址"新乡长垣宜居苑3--"发给刘某方确认。当日,胡某支付货款5999元,称"这个手机钱不够了,晚会回店里给你转3000"。2023年11月30日,胡某向刘某方承诺下午付清尾款3000元。刘某方将货运单号信息发给胡某确认。2023年12月3日,胡某本人签收货物。后经刘某方多次催要,胡某至今未付清剩余货款。
庭审中,郑州尚某贸易有限公司表示认可长垣市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
另查明,长垣市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2月23日,目前处于存续状态。2023年8月3日,长垣市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胡某变更为杨某。
法院判决结果:胡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州尚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000元;驳回郑州尚某贸易有限公司对长垣市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给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与已离职的"前老板"交易,公司真的不用担责!
很多企业主可能觉得:"这个人以前是某公司的老板,现在还用着原来的联系方式,应该还是代表公司吧?"但法律可不是这么认定的。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合同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合同只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不能随便把责任转嫁给其他人。
在这个案例中,郑州尚某贸易有限公司犯了三个典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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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核实交易对象身份:胡某在2023年8月就不再是长垣市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但郑州尚某贸易有限公司在11月底交易时仍以为他是代表公司。企业应当知道:查询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只需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花一分钟就能查到,却因为省了这一步,导致3000元尾款难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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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口头承诺交易:胡某说"晚会回店里给你转3000"、"下午付清尾款",但没有形成任何书面协议。企业经营中,特别是大额交易,一定要有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方式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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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个人与公司行为:虽然胡某之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离职后他的行为就是个人行为。除非他能出示公司明确授权,否则公司不承担其个人债务。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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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前必查"身份":与对方公司交易前,务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对方公司最新工商信息,确认交易联系人是否仍是法定代表人或有公司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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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口头协议":无论交易金额大小,都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货物、价格、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不如正式合同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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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人"与"公司":如果对方说"我是XX公司的",要确认他是现任法定代表人还是有公司授权。可以在合同中写明"甲方: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并要求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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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证据链:保存好交易过程中的所有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发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在这个案例中,郑州尚某贸易有限公司因为有聊天记录和发货凭证,才能成功向胡某个人追回货款。
记住:做生意不是交朋友,法律只认证据和事实。不要因为"看着眼熟"或"以前合作过"就放松警惕,每一次交易都应重新核实对方身份和授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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