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将损失大笔逾期利息-长垣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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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0783民初286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期间,河南豫某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多次购买长垣县某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货物,长垣县某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豫某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28份买卖合同,合同价款总额共计为4473664.46元,上述合同均约定产品的交货方式及地点为河南豫某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仓库,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执行,上述合同中均未约定货款给付时间。合同签订后,河南豫某起重集团有限公司陆续给付部分货款,至起诉时,剩余货款2005764.52元至今未给付。
法院判决河南豫某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长垣县某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005764.5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4月10日起计算,按年利率5.4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驳回了长垣县某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要求从2020年7月24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这意味着原告损失了近3年的逾期付款利息约31万元。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付款时间没约定,损失利息30万"——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
很多老板在签合同时觉得:"我们合作这么久了,付款时间不用写那么细"、"先发货后收款是行规,大家心照不宣"。但现实很残酷——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企业就可能损失大笔逾期利息!
在这个案例中:
- 双方签了28份合同,总价440多万,但每一份合同都没写付款时间
- 原告原以为可以按LPR利率从2020年7月开始计算逾期利息(约31万元)
- 但法院认为:合同没约定付款时间,利息只能从起诉那天(2023年4月10日)开始算
- 结果:企业白白损失了近三年的利息钱!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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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约定"等于没约定:合同中只写"货到付款"、"验收后付款",没写具体天数,法院无法确定何时算"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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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函≠催款函:企业经常发对账函确认欠款金额,但对账函只核对数字,不等于要求对方"必须某日前付款"。本案中对账函没写还款期限,所以不能作为计算逾期利息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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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更要明确期限:被告辩称"一直在分批次付款",法院认可这种说法,因为合同没约定必须何时付清全部款项
给企业的3个救命建议:
✅ 付款时间必须写具体
别写"尽快付款"、"验收后付款",要写"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或"货到30日内付清"。精确到"天",才能明确逾期起点!
✅ 对账时加一句"必须在X日前付清"
下次发对账函时,加上:"双方确认截至X年X月X日,贵司欠款XX元,请于X年X月X日前付清"。这句话能锁定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
✅ 超过期限马上书面催收
发现客户逾期,立即发《催款函》(微信、邮件都行),写明"请于X日内付清,否则将按XX标准计收逾期利息"。书面催收记录是主张利息的关键证据!
真实损失算给你看:
按本案200万欠款、年利率5.475%计算:
- 从2020年7月算到2023年4月:约31万元利息
- 从2023年4月算起:仅2个月利息约1.8万元
- 因合同约定不明,企业直接损失29万元!
企业老板们要记住:口头承诺不如白纸黑字,行业惯例敌不过法律条文。一份严谨的合同可能多花几百元律师费,但能避免几十万元的损失。签合同时省下的那点时间,可能换来数年的催款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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