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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合同代理人权限管理,避免表见代理导致企业收款损失 - 长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长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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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0783民初444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5年11月2日,舒城县某务有限公司作为承租方与长垣某筑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1台塔式起重机,租金每月14000元,使用地点为长垣县赵某镇。合同由长垣某筑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签字。合同签订后,2015年12月28日,舒城县某务有限公司启用该设备。2017年12月28日,经朱某甲与长垣某筑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结算,截至2017年12月15日,租赁费合计295599元,扣除已付款项和春节停工费用后,尚欠152932元。此后,朱某甲分多次支付款项:2018年2月15日付10000元(收据显示“王某交来”)、2018年5月7日付30000元(收据显示“王某代赵某工地交来”)、2018年9月7日付40000元(收据显示“朱某甲交来”)、2018年12月9日付25000元(收据显示“王某交来”)。长垣某筑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认为舒城县某务有限公司和朱某甲仍欠47932元租赁费,遂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
朱某甲辩称,已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某支付602500元(包括赵某镇大堤东、大堤西两个工地的费用),并提交转账凭证证明款项付至王某账户。长垣某筑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则坚持王某收款行为不代表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合同签订代理人,其收取租赁款的行为被长垣某筑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的收据多次确认(如“王某交来租赁费”),使舒城县某务有限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有权代收款项,构成表见代理。长垣某筑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未能证明对方仍欠款,因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5元由该公司承担。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严控合同代理人权限,否则可能“钱没收到还败诉”

这个案子看似是简单的“欠钱不还”,实则暴露了企业常见的“管理漏洞”:合同签了、设备租了,却因对代理人的权限管理松散,导致第三方把钱付给了“不该付的人”,企业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记住:合同不是签完就万事大吉!从签约到收款的每个环节,企业都得“盯紧人、管住钱、留证据”。否则,对方把钱付给“看起来像你的人”,法院就可能判你“哑巴吃黄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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