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 问题车 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格式免责条款无效-长葛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10民再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4月24日,席某与案外人"李明东"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李明东"将车牌号为豫GH××**的福田冷藏车转让给席某。2023年4月22日,侯某与席某签订《车辆交易买卖协议》,约定侯某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该车辆,每月支付5152元,并约定"买卖成交后,卖方对售出车辆的质量问题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同日,侯某与长葛市某公司签订《车辆加盟合作协议》和《货源保障协议》,约定长葛市某公司为侯某提供货源保障,承诺月收入约15000元。2023年8月31日,侯某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及货源保障无法兑现为由,向席某和长葛市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再审查明:案涉车辆行驶证载明箱体车宽为2460mm,但席某交付的车辆箱体宽度实为2530mm,相差70mm。该车辆在出售前已被改装,导致无法年审、无法上路运营。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车辆交易买卖协议》于2023年8月31日解除,席某需返还侯某购车款55608元并支付利息,侯某需将车辆返还给席某,但驳回了侯某对长葛市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警示:卖"问题车"不能靠"霸王条款"脱责
这个案子看似是买车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卖货不能"一卖了之",想用"概不负责"条款逃避责任,法院可不买账!
席某卖了一辆"问题车"——实际宽度比行驶证多7厘米,导致车辆无法年审、无法上路。他以为在合同里写上"质量问题不负责"就能高枕无忧,结果不仅钱要退,还要额外付利息。为什么?关键在三点:
1. 货物必须"能用",这是底线!
法院明确指出:车辆连基本年审都过不了,等于买了个"废铁",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对企业来说,卖货不是"交出去就算完",必须确保产品符合基本使用要求。就像卖手机不能是"砖头",卖食品不能过期——这是法律底线,不是买家"挑剔"。
2. "免责条款"不是"免死金牌"
席某合同里写的"质量问题不负责",看似白纸黑字,却被法院直接认定为"无效条款"。为什么?因为这是格式条款(企业提前拟好、对方只能签或不签的合同),而这类条款如果"不合理免除卖家责任、加重买家负担",法律直接说"不"!特别当货物有根本性质量问题时(如本案车辆无法上路),想靠格式条款推责?没门!
3. 诚信比合同更重要
席某卖改装车却不告知买家真实情况,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企业经营中,坦诚告知风险比事后扯皮更划算。该说明的改装情况、潜在隐患,必须提前说清楚。否则一旦出问题,不仅赔钱,还会砸了企业信誉——这笔账,远比主动说明成本高得多!
企业避坑指南
- 别玩"文字游戏":合同里少写"一切后果自负""概不负责"等霸王条款,这类条款在重大质量问题面前毫无作用,反而让企业显得不专业。
- 质量把关要前置:销售前自查产品是否符合基本使用标准(如车辆能否年审、设备能否正常运转),有瑕疵必须明确告知买家。
- 区分合同关系:本案中加盟协议和买卖合同被法院"分开处理",提醒企业:不同业务要用不同合同,别把A业务的承诺混进B合同里,否则可能"多担责"。
- 检验期≠免责期:虽然法律规定买家需及时验货,但若货物存在根本性缺陷(如不能正常使用),不受检验期限制。企业不能以为"过期不候"就能免责。
记住:法律保护的是诚信交易,不是"钻空子"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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