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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擅自抵押挂靠车辆需赔偿全部损失-长葛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长葛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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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082民初163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8月,苏某购买货车挂靠在长葛某通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KA33号。2022年,苏某向胡某支付13500元车辆保险费用,后发现其未购买保险,胡某于2023年11月8日向苏某出具借条一份。长葛某通公司于2022年2月将苏某所有的豫KA33货车向某汽租赁公司、郑州某融公司融资后未偿还款项,郑州某融公司向长葛某通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长葛某通公司(甲方)、郑州某融公司(乙方)和苏某(丙方)于2024年7月29日签订《代偿协议书》,约定苏某代偿6万元赎回车辆,长葛某通公司确认支付苏某停运损失13.5万元及车辆保险损失2.5万元,合计16万元。同日,苏某转账6万元,长葛某通公司及胡某向苏某出具6万元借条。2024年12月12日,长葛某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法院判决:

  1. 长葛某通公司支付苏某6万元代偿款及利息(自2025年1月22日起算);
  2. 长葛某通公司支付苏某车辆损失16万元;
  3. 胡某个人支付苏某13500元欠款及利息;
  4. 驳回苏某要求胡某承担公司债务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核心观点:企业擅自抵押挂靠车辆导致车主损失,必须“自掏腰包”全额赔偿;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若仅以公司名义签字(非个人借款),通常无需用个人财产还债。

这个案子看似是“借钱纠纷”,实则是企业乱动车主资产惹的祸。苏某的货车挂靠在长葛某通公司名下,但车是苏某自己买的、钱是苏某自己付的。长葛某通公司却在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车偷偷抵押给郑州某融公司融资,结果还不上钱,车被拖走查封。苏某为了拿回车,只能垫付6万元赎车,还损失了16万元的营运收入。法院为啥判企业赔钱?关键就两点:

  1. 挂靠不等于“所有权转移”:车登记在企业名下,但车主还是苏某。企业像“保管员”,没权利偷偷抵押;
  2. 协议白纸黑字认账:三方签的《代偿协议》写明企业要赔16万元损失,法院直接按协议判。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提醒(非法律人士也能懂):

现实中,物流、运输等行业常有挂靠经营,企业稍不注意就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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