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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追讨货款忽视诉讼时效将导致败诉-商丘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永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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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403民初628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陆某系永城某公司员工,工作期间向案外人耿某采购该酒店床品布草。案外人耿某系河南某公司员工,货物交付后,经结算,由陆某向耿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载明:“今欠耿某布草钱贰万伍仟元整(25000)于2020年春节前还清。欠款人永城某,陆某属实。”2020年11月21日,耿某出具《债权说明》一份,内容载明:“陆某欠耿某(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此笔款项为河南某公司应收货款,特立此据证明。”后被告未偿还该欠款,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陆某、永城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原告主张的权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曾在该笔货款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或者存在其他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等情形。
法院简单总结: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的货款债权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且无证据证明时效中断,最终驳回了河南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诉讼时效管理是企业货款追讨的生命线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企业明明卖了货、对方也欠钱,为什么法院却不支持讨债?关键原因在于诉讼时效“过期”。通俗来说,法律给企业追讨欠款设了“倒计时”:从约定还款日(本案是2020年春节前)起算,企业必须在3年内通过有效方式催款(比如发书面通知、微信记录、律师函等),并保存好证据。否则,哪怕欠条是真的、货也送了,法院也会因“超时”直接驳回请求。
本案中,河南某公司犯了两个致命错误:

  1. 催款不“留痕”:只口头催讨,没保留任何书面或电子证据(如短信、邮件),导致无法证明“在3年内催过款”。
  2. 混淆债权主体:欠条写的是“欠耿某”(个人),虽然后来有《债权说明》证明是公司债权,但关键的时效管理仍因证据缺失而失效。
    对企业而言,这起案例是面“警示镜”:
    • 货到付款不等于万事大吉:送货后必须定期书面确认欠款,并明确约定还款时间。
    • 催款要“看得见”:发微信、打电话后,务必补书面记录(如“今日催款XX元,对方承诺X月X日前付”),并让对方签字或邮件确认。
    • 时效快到别“躺平”:欠款到期前2年就该启动正式催收程序,避免最后时刻手忙脚乱。
      一句话提醒:欠钱可以拖,但法律不等人——企业不主动“刷新”时效,法院就判你“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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