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股东提供虚假清算报告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永城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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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豫1481民初1125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9月9日,原告张某销售的"火树银花"烟花在燃放过程中致案外人潘某受伤。2017年10月25日,潘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豫148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判决作出后张某、永城某下有限公司、浏阳某甲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豫14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浏阳某甲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永城某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潘某乙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41215元,在其中任一赔偿主体履行赔偿义务的范围内,其他赔偿主体免除相对于原告潘某的赔偿义务。
上述判决生效后,案外人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0月13日,原告与案外人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于2022年10月1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潘某执行款5万元(包含已支付的1万元);申请执行人潘某放弃对被告被执行人张某的执行,剩余款项向被告被执行人永城某下有限公司、浏阳某甲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一切执行措施。
2025年7月10日,本院出具(2019)豫1481执XXX号通知书,载明:关于潘某与张某、永城某下有限公司、浏阳某甲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张某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对张某以执行完毕结案。
另查明,浏阳某甲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注销,股东为赖某、刘某,注销登记时清算组成员是赖某、刘某,在清算报告中显示公司负债为零。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赖某、刘某要向张某支付赔偿款50000元及利息;但驳回了张某对永城某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永城某下有限公司不用付这笔钱。
三、法律风险提示:公司注销不是"金蝉脱壳"的妙计
这个案例最值得企业主警惕的点是:公司注销后,股东仍可能要为公司债务"买单"。
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你的公司经营不善要关门了,你和合伙人一合计,干脆把公司注销了吧。为了图省事,你们在注销时声称"公司没欠债",顺利办理了注销手续。你以为这样就万事大吉了,结果几年后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要求你个人为几年前公司的一笔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是本案中赖某、刘某的真实遭遇!
为什么法院要判决已注销公司的股东个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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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清算报告是"定时炸弹":浏阳某甲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注销时,股东赖某、刘某在清算报告中声称"公司负债为零"。但问题是,早在2019年3月,法院就已经判决该公司要赔偿潘某14万余元,这笔债务明明存在!提供虚假清算报告就像在债务地雷上盖了层薄纸,看似安全,实则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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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早有明文规定: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如果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注销,或者用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导致债权人受损,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这不是法院"找茬",而是法律白纸黑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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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也能向生产者"追债":本案中张某作为销售者赔偿了消费者后,有权向真正的"祸首"——生产者浏阳某甲有限公司追偿。但由于该公司已注销,这笔"债"就落到了提供虚假清算报告的股东头上。
给企业主的3条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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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前先"清账":打算注销公司前,务必彻底核查所有潜在债务。不仅要看账面上的欠款,还要考虑可能存在的产品质量纠纷、劳动争议等隐性债务。不确定有没有债务?宁可多花点时间调查,也不要冒险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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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程序要规范:注销公司不是填几张表那么简单!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发布注销公告,编制真实资产负债表。建议找专业会计师和律师协助,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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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签字需谨慎:作为股东,在签署公司清算报告前,一定要确认报告内容真实准确。不要因为其他股东或代办机构说"没事"就盲目签字,一旦出现问题,签字就是铁证,个人财产可能被强制执行。
特别提醒生产型企业:产品质量是生命线!本案中正是因为烟花存在质量缺陷,才引发后续一系列问题。务必严格把控产品质量,保留完整检验记录,否则一旦出事,不仅面临巨额赔偿,还可能像本案生产者一样"惹火烧身"。
记住:公司注销不是逃避债务的"金蝉脱壳"之计,而是需要认真走完的法律程序。不当注销公司,轻则被法院判令承担责任,重则可能涉嫌虚假清算犯罪,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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