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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不连续不影响持票人向出票人追索权利-潜江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30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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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案号:(2022)鄂9005民初100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5月12日,潜江中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信息:票据号为0010006224505201;票据金额为300000元;承兑人和付款人均为中某公司;收款人为中天某设集团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2日;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票款。期间,中天某设集团有限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中珠某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但并未在被背书人一栏记载中珠某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名称。

另查明,自2019年下半年起,潜江某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一直向中珠某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供货聚羧酸减水剂(即外加剂)。2021年5月28日,中珠某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为支付潜江某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遂向潜江某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转让涉案汇票,但并未在汇票上进行背书。之后,潜江某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将涉案汇票背书交付给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背书记载委托收款,该行于2021年11月4日向潜江某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出具托收凭证。潜江某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上述票据到期后,向中某公司提示付款,但被拒付。

法院判决:中某公司需向某盛公司支付300000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一个简单比喻:票据如同"接力棒"

想象一下公司间的票据流转就像一场接力赛跑。某盛公司是最后一棒的运动员,中某公司是起跑点的发令员。虽然中间几棒(中天公司、中珠公司)传接棒时没按标准动作完成(没规范背书),但因为某盛公司能证明它确实参加了这场比赛(有真实交易),所以法院依然判它有权拿到比赛奖金(票据金额)。

为什么某盛公司能赢?关键两点:

  1. "背书不连续"≠"没有权利"
    案件中,中天公司将票据给中珠公司时没写名字,中珠公司给某盛公司时也没背书。表面上看,这条"证据链"断了。但某盛公司拿出了与中珠公司的购销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明它是正经做生意拿到票据的。就像你从朋友手里买东西,虽然没签转让协议,但有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法院也认可交易真实。

  2. 出票人要为自己的"白条"买单
    中某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了"到期无条件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就相当于给这张纸做了担保。即使它和某盛公司八竿子打不着,只要票据被拒付,它就得承担付款责任。就像你给朋友写借条,不管借条转到谁手里,最终都要你来还钱。

企业必须知道的3个风险防范要点

1. 收票据时:别只看"纸",要看"证"

2. 开票据时:量力而行,别开"空头支票"

3. 转票据时:规范操作,别图省事

给企业管理者的特别提醒

商业承兑汇票不是"万能解药",当前经济环境下更要谨慎使用。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商业承兑汇票拒付率同比上升37%,其中房地产、建筑行业高达52%。建议企业:

记住:票据是"无因证券",但不是"无证据证券"。规范操作、保留证据,才能让这张"纸"真正变成你的"钱"。企业法务或财务负责人应每季度检查票据管理制度,确保每个环节都有迹可循、有证可查——这比事后打官司省心一百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