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载致事故将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潜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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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1)鄂9005民初1884号
审理法院: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3月28日,陈某与新城财保公司签署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电子保单)》,陈某为实际使用的鄂H2××**号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被保险人为该车登记所有人刘某林。保险单"重要提示"栏载明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等组成。陈某签字确认收到《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声明保险人已对免责条款作了书面明确说明。
2020年8月13日,汪某忠驾驶登记车主为湖北某润物流有限公司的鄂N0××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潜江市张丫线与运拖路交叉路口(无灯控、无交警指挥、无交通标志标线)。此时,陈某驾驶鄂H2××号货车在湖北某畅路桥有限公司潜江市熊口水稳拌和站装载超过核定载重量的货物后出发。因汪某忠未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来车先行,同时陈某所驾货车超载,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及交通设施受损。潜江市交警支队经重新调查认定:汪某忠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太平洋财保公司(承保鄂N××**号车)对车辆损失定为75624.50元,并于2020年10月20日向维修厂支付该款项。2021年4月20日,湖北某润物流有限公司向太平洋财保公司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已取得赔偿部分的追偿权转让给太平洋财保公司。因新城财保公司仅赔付2000元,太平洋财保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新城财保公司赔偿21878.61元(已付2000元,还应支付19878.61元),陈某赔偿2208.74元;驳回太平洋财保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核心提示
为什么超载会让企业"自掏腰包"?
这个案例生动地告诉我们:企业车辆超载出事故,保险公司不会"全买单"!很多企业老板以为买了全险就高枕无忧,却不知道超载这类明显违规行为会让企业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教训一:保险不是"万能挡箭牌"
新城财保公司最终只赔了19878.61元,剩下的2208.74元要陈某自己掏。为什么?因为保险合同白纸黑字写着:"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陈某的货车超载被交警认定是事故次要原因,这就触发了10%的免赔条款。
很多企业主签保险合同时根本不看条款,等到出事才傻眼。本案中陈某虽然签了字说"收到免责说明书",但真到理赔时才发现超载要自己承担10%的损失。企业风险提示: 签保险合同时务必让法务或专业顾问逐条讲解免责条款,特别是"超载""无证驾驶"等常见情形。别让"已阅读"三个字变成"已踩坑"。
关键教训二:证据不足的免责理由站不住脚
新城财保公司上诉时还说"陈某没有从业资格证",想让保险公司完全不赔。但法院直接驳回了——因为拿不出证据!保险公司想免责必须自证其说,不能光靠嘴说。
企业风险提示: 作为投保企业,要保留好驾驶员资格证件;作为保险公司,主张免责必须提前收集证据。企业用车管理要建立"一车一档",定期核查司机证件有效期,避免事故后拿不出证明文件。
关键教训三:交警责任认定≠最终赔偿比例
交警说陈某负次要责任(30%),但最终赔偿不是简单按30%计算。因为超载触发10%免赔,所以30%中又有10%要企业自己承担。算下来:75624.50元损失,交强险赔2000元后,剩余部分30%是22087.35元,其中10%(2208.74元)由陈某自担。
企业风险提示: 交通事故后别只盯着交警责任划分,要同步核对保险合同条款。建议企业建立"事故应急三步法":
- 立即固定现场证据(拍照录像)
- 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索要报案号
- 72小时内调取保险合同关键页(责任免除部分)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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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红线不能碰:哪怕只超1公斤,都可能触发免赔条款。物流运输企业要安装智能称重系统,发车前自动预警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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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三必看":
- 必看"责任免除"章节(通常小字加粗)
- 必看"免赔率"具体情形
- 必让员工签字确认"已理解"(保留签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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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管理"两必须":
- 必须建立证件到期提醒机制(提前30天预警)
- 必须每年组织交通法规培训(留存培训记录)
记住:保险是风险转移工具,不是违规行为的"保护伞"。企业只有合规运营,才能真正用好保险这把"保护伞"。一次侥幸超载省下的运费,可能远不够支付事故后自担的赔偿款。安全驾驶既是法律责任,更是企业可持续经营的生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