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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货物务必如实申报重量,挂靠运输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新郑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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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801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XXX号东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河南某有限公司,李某乙系实际所有人,该车辆的总质量为4495kg,整备质量为2700kg,核定载质量为1600kg。河南某有限公司(甲方)、李某乙(乙方)签订有《河南某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合作协议》,约定李某乙将车辆挂靠在河南某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业务。

2024年5月1日,新郑市XX竹制品厂(以下简称XX竹筷厂)为运输一批竹筷半成品(一次性),其经营者李某甲在运满满平台下单寻找货车及司机,当日李某乙接单。运满满平台生成的电子协议显示货物重量为10-11.5吨。

2024年5月2日23时30分左右,李某乙驾驶XXX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二广高速公路襄阳至南阳方向K1442+700m处时,车辆爆胎后发生侧翻,造成货物受损。南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乙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残余货物由其他货车运送至XX竹筷厂住所地。XX竹筷厂主张损失65件货物,价值10000元。李某乙辩称货物超重(称实际重量为12吨)导致爆胎,不应承担责任;河南某有限公司则辩称与李某乙有挂靠协议,约定事故责任由李某乙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乙赔偿XX竹筷厂货物损失10000元;河南某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运输合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企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常见的几个重大法律风险,值得所有企业主特别注意:

1. 货物重量申报是"雷区",千万不能马虎

本案中,运满满平台下单显示货物重量为10-11.5吨,但车辆核定载质量仅为1600kg(1.6吨)。李某乙声称实际重量达12吨,而XX竹筷厂则坚称重量与平台一致。法院最终认定,即使货物确实超重,作为专业司机的李某乙也应尽到审查义务。

企业防范要点

2. 挂靠运输公司不是"挡箭牌",连带责任跑不了

许多企业认为,既然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所有责任都应由运输公司承担。但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挂靠协议中关于责任分担的约定只在挂靠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方(即托运人)。因此,即使挂靠协议约定事故由司机承担,运输公司仍需对货损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防范要点

3. 收货检验不及时,损失可能"打水漂"

本案中,XX竹筷厂还主张因部分货物淋雨发霉导致的客户索赔,但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为晴天,且XX竹筷厂未及时检验货物、未做好防护,因此不支持这部分损失。

企业防范要点

4. 微信聊天记录也能当证据,但要完整保存

本案中,法院采信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包括李某甲说"我这里是少了65件儿左右"等内容,作为认定损失数量的关键证据。

企业防范要点

运输环节是企业经营中容易忽视却风险巨大的环节。一次货物损失不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企业信誉、导致客户流失。建议企业建立规范的物流管理制度,对每次运输都做到"事前审查资质、事中监督过程、事后及时验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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