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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停运损失免责条款无效!-巩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巩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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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豫0181民初408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月9日15时51分,刘某旗驾驶豫某**号小型汽车在巩义市(连共线)与王某营驾驶的豫A02号大型新能源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旗的行为违反"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全部责任,王某营无责任。豫A02号大型新能源汽车系巩义某交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其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经营范围为县内班车客运。王某营具有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资格,巩义某交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事故发生后,巩义某交有限责任公司将豫A02****号车辆送往巩义市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2024年2月3日维修完毕。巩义某交有限责任公司支出维修费12000元。刘某旗驾驶的车辆系其本人所有,该车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最终判决: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巩义某交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共计21200元(包括维修费12000元和停运损失9200元),驳回巩义某交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起案件看似是普通的交通事故,却藏着企业经营中极易被忽视的法律陷阱。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来给大家"翻译"一下这个判决背后的警示:

陷阱一:保险免责条款不是"挡箭牌"
某某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属于免责范围",想以此拒绝赔偿,但法院没买账!原因很简单:保险公司虽然让刘某旗在电子保单上签了字,却没证明自己真正向刘某旗解释清楚了"停运损失不赔"这条规则。就像你去餐馆吃饭,服务员把菜单甩给你说"自己看",但没告诉你"特价菜限量供应",结果你点了却被告知没有——这合理吗?显然不合理!

对企业来说:别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 特别是运输、物流等依赖车辆运营的企业,一定要:

陷阱二:停运损失计算要"有凭有据"
巩义某交公司主张每天600元停运损失,但法院只支持了400元。为什么?因为他们拿不出每天真实收入600元的证据。法院只能参考行业平均水平"估"一个数。

对企业来说:运营数据就是你的"钱袋子"

陷阱三:电子投保暗藏"文字游戏"
现在很多企业为了省事选择网上投保,但电子保单的"确认签字"功能往往只是走个过场。本案中刘某旗虽然签了字,但法院认为这不等于保险公司真的尽到了说明义务

特别提醒使用电子合同的中小企业:
✅ 不要只让员工点"我已阅读"——要设置强制停留15秒的条款展示
✅ 重要条款高亮+弹窗确认(比如"您确定已理解停运损失不赔?")
✅ 每年让法务重新审核电子投保流程,避免因格式问题导致条款无效

企业法律风险早知道,经营发展更安心

很多老板以为"有保险就能赔",结果事故一出才发现条款"坑"太多。其实防范这类风险很简单:事前把合同看透,事中把证据留全。就像本案中的公交公司,虽然胜诉了,但如果当初能规范记录运营数据,本可以多拿近5000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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