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理 借新还旧 必须重新确认保证责任-潜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9005民初369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25日,周某清、胡某菊与某商行所属城关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因借新还旧向某商行借款1900000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借款期限12个月。2020年11月26日,双方签订《借款凭证》,将借款到期日期约定为2021年11月25日。某商行于当日将1900000元转入周某清名下的银行账户,此笔借款由周某爽、某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于2020年11月25日签订了《保证合同》。
借款后周某清、胡某菊仅偿还借款本金148000元及利息183620.82元。周某清、胡某菊于2021年5月开始逾期,截至2023年6月30日,尚欠借款本金1752000元、利息261272.43元。
法院判决:1. 周某清、胡某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某商行借款本金1752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至2023年6月30日利息为261272.43元;自2023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9%计息,并加收50%罚息);2. 周某爽、某担保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起案例看似是简单的欠款纠纷,实则暴露出企业融资中一个极易被忽视的"隐形炸弹"——"借新还旧"操作不当,可能导致担保"失效"。很多企业财务人员以为:旧贷款还不上,办个新贷款还旧账就行,担保人自然继续负责。但法院判决明确告诉我们:担保责任不会自动延续,必须重新确认!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2019年周某清夫妇第一次借款时,周某爽和某担保公司是担保人;2020年"借新还旧"时,他们重新签订了《保证合同》,明确约定继续为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三年"。正因为这份新合同,法院才判决担保人必须承担责任。试想一下:如果当时没让担保人重新签字,结果会怎样?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
1. "借新还旧"≠担保自动延续——80%的企业在这里栽跟头
很多企业以为,用新贷款还旧账只是"换张纸",担保人当然继续负责。但法律上,"借新还旧"本质是消灭旧债、设立新债。就像你借朋友10万还不上,又借了另一个人10万还给他——原先那个担保你第一次借款的朋友,默认不再对新债务负责!除非他在新合同里重新签字确认。
→ 企业行动指南:办理"借新还旧"时,必须让担保人重新签订保证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本担保覆盖借新还旧形成的全部债务"。切勿使用旧合同或口头承诺!
2. 保证期间是"生命线"——超期1天担保人就可"全身而退"
本案中,保证期间约定为"借款到期后三年",某商行在2023年10月起诉(借款2021年11月到期),仍在保证期内。但如果等到2024年12月才起诉,担保人就能以"超期"为由拒绝还钱。
→ 企业行动指南:
- 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写清起算时间(如"自借款到期日起3年"),避免"长期有效"等模糊表述;
- 设立还款提醒,在保证期届满前至少6个月启动催收或起诉程序;
- 每次催收保留书面证据(如邮寄催收函的回执、微信记录截图),防止担保人声称"没收到通知"。
3. "借新还旧"必须写进合同——否则担保人可主张"被欺骗"
本案中,新《借款合同》明确注明"因借新还旧",且担保人知情。但如果合同只写"经营周转",实际用于还旧债,担保人可能以"不知情"为由要求免责(《民法典》第695条)。
→ 企业行动指南:
- 在借款用途栏清晰注明"用于偿还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原合同项下债务";
- 同步修改担保合同,增加"担保人知悉本次贷款用于借新还旧"条款;
- 让担保人手写确认"本人理解并同意为借新还旧债务提供担保"。
给借款企业的特别提醒
作为借款人,也要注意:
- ❌ 别以为"借新还旧"能逃避债务——旧债消灭了,但新债依然存在,利息可能更高;
- ✅ 如果经营困难,主动与银行协商展期或分期,比被动"借新还旧"成本更低;
- ⚠️ 警惕"过桥资金"陷阱——有些企业为还旧贷借高利贷,结果陷入更深的债务漩涡。
一句话总结:借新还旧不是"救命稻草",而是"双刃剑"。担保责任就像伞——旧伞破了,必须换把新伞才能挡雨。企业财务和法务人员务必记住:每一次"借新还旧",都是一次全新的法律行动,必须重新走完所有程序,否则担保可能"清零"!
(注:文中人物及企业名称已按司法文书惯例隐去关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