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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拖延付款需承担违约金 - 潜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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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5民初154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1月5日,湖北某技公司与潜江某环公司签订《潜江东园项目土壤及地下水检测服务合同》,约定由湖北某技公司为潜江某环公司提供检测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取样、检测、分析、出具加盖CMA章的环境检测报告,服务费固定总价89720元。合同规定:湖北某技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后,双方确认无误的30天内,潜江某环公司应支付全款;但湖北某技公司申请付款时必须提供等额有效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潜江某环公司有权拒付且不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湖北某技公司完成检测,于2022年1月19日将检测报告发送至潜江某环公司指定邮箱。2023年4月23日,湖北某技公司出具费用结算清单(金额89720元),潜江某环公司确认无异议。2024年1月24日,湖北某技公司向潜江某环公司员工李某邮寄了发票。此后,湖北某技公司多次催款未果。2024年7月25日,湖北某技公司向潜江某环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上海某科公司,潜江某环公司庭审中确认已收到通知。

法院判决:潜江某环公司需在10日内向上海某科公司支付服务费897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972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4.83%计算),同时驳回上海某科公司主张的26916元高额违约金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忽视的“小漏洞”: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拖延付款,可能被法院判赔真金白银的利息损失! 核心教训是:债权转让不是“纸面游戏”,企业一旦收到通知,就必须立刻行动,否则轻则多付钱,重则惹上官司。

为什么潜江某环公司要多掏利息?关键有两点:

  1. 债权转让通知=付款倒计时开始:湖北某技公司把债权转给上海某科公司后,通过邮寄正式通知了潜江某环公司(法院确认李某签收了)。法律上,这相当于“债务人已知情”,必须向新债权人(上海某科公司)付款。但潜江某环公司拖着不付,法院直接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40%判了利息——相当于每年白送4000多元。
  2. 发票问题成“挡箭牌”但非“免死金牌”:合同约定“没发票可以不付款”,潜江某环公司因此辩称不该付违约金。法院认可了这点(所以没支持高额违约金),但强调:发票已在2024年1月24日寄出,从这天起拖延就该付利息!企业常犯的错误是:以为“对方没开发票=永远不用付钱”,其实一旦发票到位,拖延责任立刻转移。

给企业的3个实用防坑建议:

  1. 合同里写清“时间线”:别只写“30天内付款”,要明确“自收到合格发票后30天内付清”。本案中,潜江某环公司因合同未细化“发票交付即启动付款期”,差点被全额索赔违约金(原主张30%即2.7万元)。建议企业签合同时加一句:“债权人逾期提供发票的,付款期限相应顺延;但发票送达后,债务人须在X日内支付,否则按LPR加计40%付息”。
  2. 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别当“空气”:很多企业以为“原债权人换人了,我可以慢慢谈”。大错特错!法律规定,转让通知到达后,债务人必须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正确做法:
    • 24小时内核实通知真实性(查公章、联系方式);
    • 若对债务有异议(如发票问题),立即书面反馈原债权人;
    • 无异议就按原合同付款,避免利息“滚雪球”。
  3. 发票管理要像“救命稻草”:本案中,湖北某技公司因2024年1月才寄发票,导致利息起算日延后,反而少赔了钱。企业作为债权人:
    • 完成服务后3日内主动开票并保留送达证据(如邮寄回执、邮件截图);
    • 作为债务人:收到发票后别卡流程,及时安排付款——否则法院会从“发票送达日”起算利息,哪怕你资金紧张也难免责。

总结:债权转让不是“换了个讨债人”那么简单。企业要么当“守时达人”(合同约定清、发票交付快、付款动作快),要么当“证据控”(全程留痕应对纠纷)。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惯着拖延付款的“老赖”——毕竟,多付的利息可都是真金白银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