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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自行委托的鉴定有异议需提供反驳证据-宜都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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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05民终115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8年7月11日13时45分许,孙某绪驾驶鄂E×××××号哈弗牌小型轿车从红花套镇天龙湾景区门前驶入318国道1317公里+600米路段右转弯时,遇周某雇请司机邹某昌驾驶鄂E×××××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沿318国道由长阳方向往红花套方向行驶,邹某昌驾车避让不及,两车发生刮擦后货车驶入路边鱼塘,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绪负事故主要责任,邹某昌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后,周某委托湖北某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价格评估结论,周某车辆损失价值评估为209170元。

周某所有事故车辆鄂E×××××号货车已在宜都某财保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4月12日0时至2019年4月11日24时止,赔偿限额198800元,并购买有不计免赔。

周某已另案起诉肇事方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要求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经一审法院审理确认,周某的事故损失总计为225170元,在交强险限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共计受偿158219元,余下66951元未予受偿。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宜都某财保支公司赔付周某66951元。宜都某财保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论述

这个案子看似是保险公司和车主之间的"钱"纠纷,实则揭示了一个企业常踩的"法律坑":当对他人提供的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光说"我不认可"没用,必须拿出真凭实据来反驳!

咱们用大白话拆解一下:

特别提醒投保企业:发生事故后,即便保险公司反应慢,你也别赌气自行处理。正确的做法是:
✅ 48小时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 保留现场照片/视频(哪怕用手机拍)
✅ 委托鉴定前发函告知保险公司"如3日内未派员,我方将自行委托"
这些小动作能避免被认定为"不配合定损",让理赔更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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