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自行委托的鉴定有异议需提供反驳证据-宜都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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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05民终115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8年7月11日13时45分许,孙某绪驾驶鄂E×××××号哈弗牌小型轿车从红花套镇天龙湾景区门前驶入318国道1317公里+600米路段右转弯时,遇周某雇请司机邹某昌驾驶鄂E×××××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沿318国道由长阳方向往红花套方向行驶,邹某昌驾车避让不及,两车发生刮擦后货车驶入路边鱼塘,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绪负事故主要责任,邹某昌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后,周某委托湖北某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价格评估结论,周某车辆损失价值评估为209170元。
周某所有事故车辆鄂E×××××号货车已在宜都某财保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4月12日0时至2019年4月11日24时止,赔偿限额198800元,并购买有不计免赔。
周某已另案起诉肇事方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要求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经一审法院审理确认,周某的事故损失总计为225170元,在交强险限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共计受偿158219元,余下66951元未予受偿。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宜都某财保支公司赔付周某66951元。宜都某财保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论述
这个案子看似是保险公司和车主之间的"钱"纠纷,实则揭示了一个企业常踩的"法律坑":当对他人提供的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光说"我不认可"没用,必须拿出真凭实据来反驳!
咱们用大白话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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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这是我的定损权,我说了算"
保险公司认为:"车损该我定,车主自己找人评估不算数"。但法院明确指出:法律没禁止车主自己找专业机构评估损失!就像你手机坏了,既可以去官方售后,也能去第三方维修店检测,两者结果都具法律效力。 -
关键教训:"不同意?请亮证据!"
保险公司上诉时说"车能修好,不用全赔",但全程没提供任何证据(比如专业维修报价单、同类车辆修复案例等)。法院因此认定:"你说能修,但拿不出证明,那只能采信车主提供的鉴定报告"。这就像顾客说商品有质量问题,商家不能光喊"没毛病",得拿出质检报告才能服众。 -
企业避坑指南:
- "异议"必须配"证据":收到对方鉴定报告后,72小时内书面提出异议,并附上专业机构的反驳证据(如重新评估报告、行业标准数据等)。
- 现场勘查要留痕:事故后立即派人到场拍照录像,要求双方签字确认勘查记录。本案中保险公司虽到场,但没固定"车辆可修复"的关键证据。
- 别把"核定期"当挡箭牌:保险法规定30天核定期,但必须主动作为——不是简单说"正在处理",而要定期书面告知进展,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拖延赔付。
- 赔偿限额≠免责金牌:本案保险限额19.88万元,但法院按实际损失比例判决(总损22.5万-第三方赔15.8万=6.69万),说明"超限额"不等于免赔,关键看责任分摊。
特别提醒投保企业:发生事故后,即便保险公司反应慢,你也别赌气自行处理。正确的做法是:
✅ 48小时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 保留现场照片/视频(哪怕用手机拍)
✅ 委托鉴定前发函告知保险公司"如3日内未派员,我方将自行委托"
这些小动作能避免被认定为"不配合定损",让理赔更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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