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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虚假标注企业必担责但超量索赔法院不支持十倍赔偿-汉川产品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汉川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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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案号:(2024)鄂0984民初570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王某于2024年1月13日在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某商行处花费2496元购买了52袋由被告湖北汉川某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东湖牌未添加蔗糖葛根粉",商品包装上"配料"一栏仅印有"葛根粉"。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某商行通过快递将商品邮寄给原告。原告食用后发现与纯葛粉冲泡形态和味道差异较大,怀疑添加了其他淀粉成分,遂将未拆封商品送至青岛某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结果显示含有"木薯源性成分"。

法院判决:

  1. 武汉市武昌区某商行返还王某货款2496元;
  2. 湖北汉川某业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惩罚性赔偿金2880元;
  3. 王某将所购52袋葛根粉交法院销毁;
  4. 驳回王某要求24960元十倍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标签真实是底线,超量索赔可抗辩

为什么企业会"踩雷"?
本案的核心问题出在"标签造假":葛根粉实际掺了木薯淀粉,却只标"葛根粉"。法院明确认定这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的"掺假掺杂"行为。很多企业以为"加点便宜原料没人发现",但检测技术早已普及——现在随便寄个样品到专业机构(如判决中的青岛某测),几小时就能出结果。一旦被查实,即使对方是"职业打假人",企业也必须承担基础责任(比如退赔货款)。

关键转折点:法院为何只赔2880元而非24960元?
原告一次性买了52袋(884包),够吃2年!而产品保质期仅12个月。法院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认定:普通人合理消费量是3个月6袋,超出部分属于"知假买假牟利",不支持十倍赔偿。这给企业提了个醒: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标签自查每月做:对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检查配料表是否与实际成分完全一致,"零添加""纯天然"等宣传词要有检测报告支撑。
  2. 供应链严把关:要求原料供应商提供每批次质检报告,自建"原料-生产-销售"电子台账,确保问题可追溯。
  3. 异常订单留心眼:对短时间内大量采购的客户,主动询问用途并留存沟通记录,发现疑似职业打假人及时咨询律师。

小贴士:职业打假人不怕企业强硬,就怕企业规范!只要产品真实、流程合规,再刁钻的索赔也能依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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