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办理解除手续将多付赔偿金-枝江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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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8)鄂05民终323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冯某于2009年2月到枝江市某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是窑务车间工人。2012年1月1日,双方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13年12月31日,后续签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2016年4月1日,冯某向公司书面申请辞职,公司审批同意。但冯某实际没有辞职,一直在单位上班,公司也按月给冯某发放了工资。公司已为其缴清了2012年1月至2017年6月30日的社会保险费用。
2017年6月28日,公司通知放假,后未再通知上班。2018年1月22日,公司召开职工大会,枝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枝江市经信局、枝江市征收稽查局派人到现场参会,公司有50余名职工到场签名。2018年1月23日,公司为冯某缴纳2017年7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用。2018年2月1日,公司为冯某补发2017年6月份的工资1484.69元。冯某的月平均工资为1759.16元。
2009年2月至2011年12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冯某缴社会保险,冯某的工资由公司发放。公司称2012年1月之前,冯某由宜昌某顺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2011年12月31日,宜昌某顺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单方向冯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8年4月8日,冯某向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生活费6252元、经济补偿金25894.33元等。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确认枝江市某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冯某于2018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冯某生活费6252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5832.44元。二审维持原判。
三、核心风险提示: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作为"将付出高昂代价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隐藏着企业经常忽视的重大风险点。很多老板认为"合同到期员工不来了,自然就结束了",殊不知正是这种"不作为"让企业多掏了近万元赔偿金!
风险一:合同到期不处理=劳动关系持续存在
本案中,合同2017年6月30日到期,但公司只是通知放假,既没续签合同,也没办理解除手续、没开离职证明。结果法院认定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到2018年1月开会时才解除。这意味着:
- 经济补偿金多算半年(从6个月变成9个月)
- 必须支付6个月"待岗生活费"6252元(当地最低工资80%)
- 白交7-12月社保还不能抵扣补偿金
风险二:口头说"不用来了"不等于法律解除
公司曾让冯某"写辞职申请",但员工实际继续上班、公司也继续发工资。法院认为这不能算自动离职!关键要看:
- 员工是否真的离开岗位?
- 公司是否正式办理解除手续?
- 是否开具离职证明?
风险三:社保代缴陷阱害人害己
公司声称2012年前员工是劳务派遣,却拿不出派遣协议和付款凭证。法院直接认定2009年就建立劳动关系!很多企业图省事让员工"挂靠"其他公司交社保,一旦出事:
- 劳动关系仍被认定为与实际用工单位
- 补缴社保+经济补偿金全部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
- 可能面临社保部门罚款
企业防范指南(3个必须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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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前30天必须"有动作"
- 想留人:提前续签书面合同
- 不想留:到期前书面通知终止(千万别只口头说)
- 通知模板:"因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签,请于X月X日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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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停产期间必须"给说法"
- 停工超1个月:必须书面通知是"放假"还是"解除合同"
- 按月发《待岗通知书》,明确复工时间或解除意向
- 超过30天未上班:必须发《返岗通知书》,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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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必须"谁用工谁缴纳"
- 绝不找其他公司"代缴"社保
- 用工满1个月必须签合同+缴社保(试用期也要缴!)
- 派遣用工必须签三方协议+查验派遣资质
真实案例警示:去年有家企业合同到期后让员工"先回家等通知",半年后员工突然回来要工资+补偿金,企业因无法证明已解除关系,被判赔8.6万元!比正常解约多付3倍成本。
作为企业主,请记住:劳动关系不是"不说话就结束",而是"不处理就延续"。每份到期合同都像定时炸弹,必须按时"拆弹"——要么续签,要么规范解除。否则看似省事的"不作为",最终会让你付出数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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