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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银行无法优先受偿-潜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0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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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5民初205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2月15日,潜江某行有限公司与郑某、谢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潜江某行有限公司向郑某、谢某发放贷款250000元,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23年2月15日至2024年2月14日,合同利率为年利率8%,还款方式为按频率付息、一次还本。为担保上述借款合同下潜江某行有限公司的债权,潜江某行有限公司与郑某、谢某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郑某、谢某以其名下位于潜江市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对上述《个人借款合同》下潜江某行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潜江某行有限公司就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合同签订后,潜江某行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如约发放贷款。郑某、谢某从2024年2月14日开始未能按约定偿还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发生逾期。截至2024年4月12日郑某、谢某尚欠潜江某行有限公司本金250000元、利息1430.57元、复利27.66元、罚息4833.33元。另查明,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就欠付款项按照合同利率的1.5倍按日计收罚息,逾期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郑某、谢某以其名下位于潜江市的农村自建房提供抵押担保,潜江某行有限公司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但该房产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无不动产证号。还查明,郑某、谢某于2024年6月5日、2024年6月7日、2024年6月20日、2024年7月5日分别还款10000元,共计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截至2024年7月5日,郑某、谢某尚欠借款本金210000元、利息1430.57元,复利67.24元、罚息11506.67元。

法院判决结果:郑某、谢某需在15天内偿还潜江某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000元、利息1430.57元,以及后续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和罚息;但驳回了潜江某行有限公司要求对抵押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银行明明签了抵押合同,却因为没去办登记,结果房子不能用来抵债! 就像你借朋友钱时写了借条,还约定用他的手机做担保,但手机没交到你手里——万一朋友还不上钱,你也没法直接拿手机卖钱还债。

对企业来说,这个教训太值钱了!

记住:抵押不是签个字就完事,关键在“登记”这一步! 企业借钱出去时,多花几百块跑趟登记中心,能省下几十万坏账损失。下次签担保合同前,务必问自己:登记手续搞定了吗?没搞定?那就别轻易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