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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超一年仲裁时效将丧失胜诉权-钟祥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钟祥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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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6)鄂08民终27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2月27日,曾某与钟祥市金某泰纺织有限公司双方口头约定曾某到该公司工作,担任副总经理职务,任职期间按质保量完成年5000吨棉纺后,享受年薪15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金某泰公司未为曾某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4月29日至2014年1月28日期间分四次已向曾某支付工资共计93000元。曾某任职期间将3500元的差旅费票据交金某泰公司财务室入帐,但财务室未将该笔费用支付给曾某。2014年3月27日,曾某与钟祥市华某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担任总经理,合同期限从2014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之后曾某离开金某泰公司。曾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钟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差旅费、经济补偿金等,但仲裁委员会驳回其所有请求。曾某随后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金某泰公司向曾某支付工资12500元、经济补偿金18750元,并偿还差旅费3500元。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直接驳回了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所有诉讼费用由曾某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一个让很多企业吃亏的大坑——仲裁时效问题。用大白话说就是:打官司也有"保质期",过期不候!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保质期"是一年。这个"保质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一般是从你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那天起。但有一个特殊情况:如果是老板拖欠工资,这个"保质期"要从你离职那天才开始算。

在本案中,曾某2014年3月27日与其他公司签了合同,相当于正式离开金某泰公司。按规定,他应该在2015年3月27日前去申请劳动仲裁。但他拖到2015年4月24日才去,晚了将近一个月!就因为这短短的几十天,他所有要求赔偿的诉求全部"作废",法院一句"过期不候"就把他的诉讼请求全驳回了。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几个必须注意的风险点:

  1. "拖字诀"有时是好招:当员工离职后找你要钱,别慌着赔钱了事。先算算时间账!如果他离职超过一年才来找你"算账",很可能已经过了仲裁时效。及时提出"超时"抗辩,可能直接胜诉。

  2. 离职手续要规范:员工离职时,一定要办好离职手续,明确写清离职日期。就像买东西要小票一样,离职证明就是劳动关系结束的"法律小票"。本案中正是因为有明确的与其他公司签约日期,才能准确认定时效起算点。

  3. 口头约定风险大:双方只靠"说好"没签合同,出了问题各说各话。本案中年薪怎么算、完成多少工作量该拿多少钱,都成了争议点。企业一定要和员工签书面合同,白纸黑字写清楚。

  4. 工资社保要及时:虽然本案最终因时效问题胜诉,但企业没给员工交社保仍是违法的。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依法缴纳社保,从源头上减少纠纷才是上策。

  5. 证据要留好:工资发了多少、工作完成了多少,都要有记录。本案中公司能证明已支付93000元工资,这对后续计算很有利。建议企业建立完整的员工档案,保留至少两年。

很多老板以为"不惹事就是好事",但遇到劳动纠纷时,被动"挨打"不如主动"防守"。特别是仲裁时效这个"时间炸弹",企业HR和管理者必须心中有数——不是所有投诉都必须回应,超过时效的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四、企业法律风险防护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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