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实际施工工程,配套工程不自动享有主工程优先权-钟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1)鄂0881民初111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1年5月15日,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钟政办函(2011)24号《关于印发石城大道中段旧城改造工程(金都广场)建设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该纪要明确要求:要认真做好老车站拆迁改造工作,解决84户无产权住户安置问题,由湖北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某公司)负责建造84套住房按成本价出售。2012年5月31日,宇某公司与钟祥市第一某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筑公司)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宇某公司将金都国际广场配套的"东站改造拆迁安置房"工程(位于王府大道车站院内)发包给某筑公司施工。此后,某筑公司完成施工,2015年12月11日经结算工程造价为12565678.68元。2016年1月26日,某筑公司向宇某公司出具《工程款给付承诺书》,确认宇某公司欠付工程款5565678.68元,承诺在金都国际广场项目结算后12个月内支付。
2019年5月5日,法院裁定受理宇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7月3日,某筑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金5565678.68元及利息。2021年2月3日召开的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某筑公司申报的"YF-0044.1"号债权5412354.68元确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湖北钟祥某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商行)作为债权人,起诉要求确认该债权仅为普通债权。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某筑公司对宇某公司享有的5412354.68元债权为普通债权,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一个关键认知误区要避免
本案的核心教训很简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属于"自己亲手盖的房子",不能因为项目之间有"亲戚关系"就自动获得对其他项目的优先权。
为什么某筑公司败诉了?
某筑公司认为:"东站改造拆迁安置房"是金都国际广场的"配套工程",政府文件也把两个项目绑在一起,所以应该享有金都国际广场的优先受偿权。但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
- 你只盖了"东站改造拆迁安置房"(位于王府大道车站院内),没参与金都国际广场施工;
- 优先受偿权就像"专属VIP卡",只能用于你实际施工的工程拍卖款,不能跨项目使用;
- 即使政府文件说"配套工程是主项目的前提",也不能改变法律规则——没盖的楼,优先权不归你。
企业风险防范指南(非法律人士也能懂)
-
建筑企业:别把"配套"当"护身符"
- 签合同时务必写清楚工程范围(例如:"仅限于东站改造项目,不含金都国际广场");
- 申报破产债权时,单独列明每个工程的欠款,别和主项目混在一起申报,否则可能像本案一样丧失优先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同要"划清界限"
- 如果一个项目包含多个子工程(如主楼+安置房),在合同中明确区分各工程的付款条款;
- 避免用模糊表述如"金都国际广场配套工程",而应写"东站安置房工程(独立地块编号XXX)",防止未来破产时债权混淆。
-
所有债权人:紧盯"公示期",异议要趁早
- 本案中某农商行之所以能胜诉,是因为在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后及时提出异议(法律规定异议期仅15天);
- 行动建议:收到破产管理人寄送的《债权表》后,立即核对是否有错误确认的"优先债权",务必在15天内书面提出异议,否则可能丧失维权机会。
-
普通企业通用提醒:政府文件≠法律护身符
- 很多企业误以为"有政府会议纪要支持就稳了",但本案证明:法律优先于政府文件。
- 关键原则:合同约定>政府文件>口头承诺。所有重要事项必须落实到书面合同,别把"政府说可以"当免死金牌。
一句话总结:你的优先权只覆盖你亲手施工的"那一块地",别指望靠"配套""关联"等名义蹭其他项目的优先权——法律认的是实际施工行为,不是项目之间的"亲戚关系"。
作为专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征和律师事务所,我们已为300+企业设计"合同防火墙"和破产预警机制。现在签约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可享受先试用30天满意后付款的极简模式——用通俗语言帮您看懂法律条款,用实战经验避开90%的合同陷阱。让法律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安全带",而非束手束脚的"绳子"。